户外俱乐部都要求参加活动者签免责条款,就能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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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放飞心情AA 于 2018-3-12 09:14 编辑

免责声明:
本次活动纯属网友自发非盈利的AA制的户外活动,其活动安全意外风险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予以保障,如活动中出现非人为故意伤害意外事故,均由其本人或保险受益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与其他参与者,召集人,领队及联系人无关;召集、联系、参与者不负任何直接或间接法律、经济责任。不同意此条的,谢绝参加本次活动。凡参与活动者即视为对本声明的认同,活动开始时本声明同步生效。
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
【免责协议】
一、本人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此次活动,并在“西祠XX户外”论坛约伴,自由结合,组队前往;团队中各成员均处于平等地位,所作分工仅仅为了发挥各自优势,并无上下级或者指挥与被指挥关系;
二、本人已经充分了解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已经了解本帖《风险提示》的各项风险内容及懂得应该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带来的危险,第三人带来的危险等等;
三、出发前,本人已经了解、掌握了面临可能发生的危险时应该采取的减轻和避免伤害的措施;
四、活动过程中遇到危险,相信团队中其他所有成员均会尽力救助,但即使如此仍不能完全避免伤害的产生时,本人不向其他成员主张任何赔偿责任,除非该伤害是由于其他成员的故意所导致。


我这么认为,AA就是所有费用按所有人均分的原则。组织AA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但组织的过程中锻炼了自己,也找到一班志同道合的朋友,这个才是AA的重点。当收了无论是辛苦费,还是操心费,已经带有盈利的性质,出了问题,相信法院的判决和没收操心费的判决是不一样的。

赞同这个观点,收或不收,出事后法院判决按的就是这个
本帖最后由 王百夫 于 2018-4-18 09:11 编辑

      免责声明的问题很混淆!吃饭费用分摊,乘车、租车费用分摊,即便相互签订免责声明、由于自发组织者考虑问题的不全面;不完善,所出现的后果参加者都负有连带责任。北京、广西等地区对户外活动的事故司法部门已有不受理的先例,由于被告的穷追不舍、司法部门也不得不认真染指。也就是说,参加户外活动者如果没有参加人身保险就是违规的;欠考虑的;不缜密的集体户外行为,默许没有投保人其参加活动,严重后果又没有明确的第三责任者;其它参加活动者为其后果买单。注意:【无过错责任】与签订免责声明者、收取分摊及缴纳费用者、提供交通工具者为相关联的法律依据。
无论签了什么,真的出事了该担责还得担责

这钱别要,收的白菜钱,出了事按贩毒判。只要收了这个服务费,法院判的时候你就是有偿服务,出大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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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开旅游法,大多免责可能会因其活动实质仅起到判定责任的参考之一,并不构成绝对的法律依据,结果取决于法官主观引用及判定。例如印象中看过几起撞衫案例,大致结果是,1,发起人无过错,但认定其具有组织召集行为,应承担其组织责任。2,无过错且已履行应尽义务,认定无责任。(庭外发起人及同伴积极进行了友情捐助)3,免责代表双方真实意愿,理应遵从,赔偿按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发起人部分承担。除以上结果,收取费用实质就成了合同关系,责任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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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说的所谓领队费只是给活动发起人帮助同行人员安排食宿等的操心费 可以不给 食宿自理 大部分人都会觉得麻烦甚至花费更高 仁者见仁的问题  毕竟没谁愿意一直白忙乎还挨批斗 收点辛苦钱 同行抱怨抱怨也就那样了 白白付出同行还BB 那就要暴躁了。。。

我认为收了领队费就不是单纯的AA了

既然是非盈利的AA,还签了协议。作为一个成年人,出了问题还要赔偿,其实这个法律是不是有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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