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参加活动突发心脏病身亡,法院判决组织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商报济南消息 繁忙工作之余,文体娱乐活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它带给参与者健康体验的同时,也伴随相应风险。近年来,“驴友”相约自助探险的方式越来越普遍,游玩过程中意外事件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组织者以及同行者相互之间应否担责?
近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贾某作为资深驴友,多次组织户外探险活动,在驴友群发布邀请信息,马某等六人报名参加。贾某随后组建单独微信群邀请报名人员加入,在群内发布行程安排,筹备活动相关事宜,并预收每人经费一千元交由其妻保管,明确约定多退少补。贾某自驾车载马某等人连夜出发,次日中午12时许到达目的地就餐后开始登山,马某在夜间攀爬途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贾某组织攀爬的路线系景区多次发文明令禁止擅自违规穿越的未开放线路。马某的妻儿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及其他同行人员赔偿损失。贾某及其他同行人员主张此次探险系自助户外活动,对于马某死亡的结果他们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统一调度安排案涉活动,具有明显组织性,应认定为活动组织者。其在游览路线选择、出行前风险提示、具体行程安排和事发后救援等方面存在瑕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或降低参加者突发疾病的风险,对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衡量探险活动性质以及马某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贾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他同行人员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参加文体活动风险难以避免,亦非参加者及组织者所希望,任何时候生命健康的法益都应当是法律在利益衡量时所优先保护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当从全体参与者人身财产利益出发,坚持专业、谨慎、安全原则,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尽量回避或者降低活动风险,确保户外活动安全、顺利实施,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自愿参加自主探险活动的成年人,应自行鉴别、判断从事活动的风险系数,评估自身身体状况、装备水平等与活动的匹配程度,不要盲目从事超出自身体能、技能、后勤保证能力的活动,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明知自愿参加的活动有一定风险而自甘风险的参加者发生意外后,其他活动参加者应当依法免责。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刘正
自甘风险说的再怎么漂亮,实际中还是息事宁人为主,毕竟死者为大。
本帖最后由 王百夫 于 2022-6-13 12:13 编辑
组织者必须对组织的项目、险类级别、强度有明确的认知,并有参保单位,保险部门的敲定。对参加人员的能力,年龄,经验及有无基础疾病的参加者有严格的规定及要求,做不到这一点最好不要挑头带领活动,在当下不是法律不讲理,而是人人都在与你讲理!令你有嘴难辨。说句心里话:“带着游玩的心态召集人员aa制各负其责的年代距离今天已经很远了”。
+1,这样判,谁敢组织活动? 民法典里的“风险自担”这句话,又成了空话
还是那句话:AA就不该有组织者。
AA最佳的场景是:大家都是solo,网上只是讨论和分享solo的出行计划,然后碰巧大家用一样的计划,同时出行,正好A个车费什么的,走的时候相互距离近一点。
如果说非要有组织工作,组织工作也应该A,不然叫什么AA?有人负责包车行程、有人负责订房订餐、有人负责路线规划、有人负责食物采集.... 总之就是要组织的话,全员都是组织者,出事的也是组织者。
即使信任驴友,但驴友的家属能信任吗,相信许多人根本不认识驴友的家属,所以从这个案例上来看,就是不要你们搞AA活动。组织者只有付出,没有回报,不出事是幸运,出事了就要承担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