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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它容纳多少对自己“有用”的群体,而是看它能容忍多少对自己“没用”的群体。现代人,尤其是现代的中国人,无论是生活的空间还是生存的空间,都已经被各种压力与不尽合理的规范搞得无比逼仄,户外探险是一部分人必然的选择,宜疏不宜堵。
长假期间,14名
驴友在
四姑娘山进行
徒步穿越却逾期不归,驴友家属怀疑队伍失踪并报警,引发当地发出四批救援。最终这支
登山队虽然独立走出四姑娘山,但由于已经动用公共资源(另有一支救援队失去联系,至本文截稿时尚未出山),不但被要求支付部分搜救费用,更在网上遭到舆论的口诛笔伐。
在中国,能让人们不分立场左中右无论愤青五毛还是公知枪口一致对外的事物不多,“驴友”算一件。从去年的复旦18驴友登山求救导致一位民警在援救中殉职的“
黄山事件”到如今的“四姑娘山事件”,驴友们无不遭遇一边倒的声讨,中国户外徒步探险运动的公共形象已经跌到了人人喊打的谷底。
他们有错吗?答案是肯定的。户外探险,顾名思义就是主动选择了挑战险境,因此是否对这些风险作好充分预估、应急预案、物质和精神准备,至关重要。而这两起事件的共同点,驴友团队的准备不足和业余失误都是主因之一。“四姑娘山事件”中驴友没有装备必要的卫星电话,导致失去音信,令家人忧心而引发救援,而且他们临时改变计划去查看因地震面目全非的旧有线路,也犯了户外探险的大忌;而在“黄山事件”中,GPS失灵和领队的错误决策则是团队遇险的直接原因。
对自己的错,他们理应有所承担,并对自己消耗的社会公共资源进行一定补偿
。有人说救人是政府的天然责任,救援不应收费,但是必须看到,救人和收费并不矛盾。在“四姑娘山事件”中,有关部门已经履行了救人之责,事后收取一定的搜救费用再正常不过——叫一次救护车还要付钱呢。更何况,这笔费用本就包含在保险公司相关险种的赔付之中。
另有消息称,
四川省登山
户外运动协会已初步拟好处罚决定书,驴友们将面临3年内禁止在四姑娘山从事户外运动的处罚,并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规定写在2001年颁布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白纸黑字——
惩戒措施只要是有明文规定在先,而非“拍脑袋”的临时发明,亦无可厚非。
支付搜救费用,接受行政处罚,检讨自身失误,这些都是驴友该做的。但是,需要反省的只是驴友么?
一方面,舆论羁越了就事论事的界限,将驴友的行为上纲上线到道德层面进行声讨,甚至不惜断章取义甚至栽赃。“黄山事件”中激起轩然大波的驴友的冷漠言论,后被证明并非出自当事人之口,而是无关人员故意撩拨公众情绪;“四姑娘山事件”中,有新闻称搜救队员指责驴友“觉得自己像英雄”,然而实事求事地说,他们毕竟是完全靠着自己的力量走出迷途,为自己的坚持感到骄傲和为自己的失误对公众表达愧疚,这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两回事。
另一方面,必须看到,这些事件折射出的不只是个别驴友的不专业,更有管理者的不专业。比如搜救者之“业余”:驴友们走出四姑娘山,一批搜救队自己却走失成为被救援的对象——据报道,他们连手持GPS都欠奉。而在“黄山事件”中,民警的殉职固然令人痛悼,但是同样无法忽视的事实是,他并不具备进山搜救的资质,而是在当地政府行政力量的干预下“被迫”进山。
复旦学子的冒险固然是始作俑者的诱因,但真正导致这一悲剧的,是当地极为匮乏的搜救队伍建设(对于黄山这种大景区而言,这样的队伍建设是必须的,和事发地是否在违规地区无关)和盲目业余、唯上而不唯实的行政指挥者。板子只打在驴友屁股上,是一种选择性失明。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人们在呼吁遵守规范人人有责,却忘记了一个问题:如果规范本身就存在问题呢?其一,景区到处挂着“野山禁止通行”,这种免责声明固然是对游客的警告和保护,但“无处不禁行”何尝不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和监管上的偷懒?其二,
山峰在我国被视为国家资源,攀登3500米以上的山峰都需缴纳注册费,由各地自收自定自取,这笔费用不尽合理亦极不透明;又比如报备制度的不完善,既会导致有人遇险得不到及时救援,
亦有人会像“四姑娘山”事件中那14位驴友一样,情况并未达到需要救援的程度,却“被”救援,不但沦为舆论挥舞道德大棒敲打的对象,而且也身不由己地成为“无因管理”中的债务人。
现代人,尤其是现代的中国人,无论是生活的空间还是生存的空间,都已经被各种压力和不尽合理的规范搞得无比逼仄,户外探险是一部分人必然的选择,宜疏不宜堵。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它容纳多少对自己“有用”的群体,而是看它能容忍多少对自己“没用”的群体。在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之下,用一大群人的价值观去压制乃至驱逐一小群人的价值观,殊不可取。无论是户外探险的参与者、领导者,或是“占王为王”的景区管理者,如果能从中得到经验教训,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这才是反思这些事件应有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