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下,登山协会管理章程,有点儿意思。呵呵 - 山伍成群 - 8264户外手机版
本帖最后由 yabaomumu 于 2012-12-11 21:48 编辑
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二条
中国
登山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
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群众组织,
第六条(中国登协的业务范围)
十二、 开展与登山运动及其
相关运动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团体会员:
⒈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⒉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⒊在中国登山协会备案;
⒋收到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后,即成为中国登山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五、 团体会员有为登山运动及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六、 团体会员有管理和指导该辖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二、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中国登山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登山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 国家体育总局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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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登山事业,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登山事业应当坚持发挥山峰资源优势,扩大开放和市场化运作,促进、发展登山特色产业的原则。
我看了半天,尽是协会会员“拥有XX权力”,就没看见一个“OO义务”的细则。
我的解读是:它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它无占有社会公共资源的权力,也不具有行政权力,但却成了有些人垄断社会公共资源的工具,有人利用它行使行政权利进行收费。而这些权力都是它盗窃的国家权、国家资源。
行业协会应该是非营利性组织,但是部分协会擅自出售和经营相关商品,没有法律条文可以约束的。
因为中登协以及诸般省自治区登协,说是登协,它又挂着国家体育总局或者省自治区体育局的登山管理中心的牌子,所以它会以体育行政部门面目出现。这就是两张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