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公告]“7.9赵江山洪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结果 - 广西 - 8264户外手机版
[公告]“7.9赵江山洪损害赔偿案”终审判决结果
判决书主要内容摘:
本院认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上诉人及络×等人进行户外集体探险,各参与人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知,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
结伴互助的依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诉人及骆×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造成骆×死亡,骆×的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骆×死亡存在过错,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但是,尽管上诉人对骆×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给予被上诉人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因此,本院酌情确定上诉人陈××等十一人各补偿被上诉人骆××,黄××2000元,梁××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本院酌情确定梁××补偿骆××、黄××3000元,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原审判决;
2、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共25000元的经济补偿。
3、(略)
本帖最后由 死性不改 于 2009-2-26 02:01 编辑
以下是引用金牙素在2009-2-25 2:19:09的发言:[/B]
这个判决结果是我发起上诉援助律师团时就预见并希望循此原则处理本案的思路,本人是基本认同这个判决的。
1、推翻原判对被告存在过错侵权的错误认定,撤销原判按一般侵权行为法则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对骆旋的死亡被告存不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上诉争议的关键所在。终审基本采纳了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律为适度平衡社会人际经济关系与道德义务的特别条款,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现行适用的救济手段,带有明显的利益相关性补偿性质。这一补偿与损害所造成的经济后果(损失)没有直接关联性,仅具道义上的适当救助意义,但由于是法律设立的条款,因而又有强制的法律内涵,即利益相关人必须给付的义务。25000元的补偿,在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裁量上是对其家属实际支出费用(如丧葬费、旅差费、误工费、诉讼费等)的部分分担。
3、公平责任的适用,对于现阶段处于完全放任性的自发户外探险活动参加者来说是一种有警示性作用的告诫:一、谨慎选择户外活动的种类、方式、形式,不要安排或参加与自身不相适应的活动;二、谨慎判断并选择同行者的能力、技术、装备、为人,不要泛滥结队揽伴;三、活动参与者应当关注与自身安全相关的信息、知识,没有人对你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四、防止因户外探险意外事故引发的恶意诉讼,没有人为你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死者已经逝去,我们为她深表惋惜和叹息!愿她在天之灵,理解我们援助上诉的初衷,因为事实真相与法律公正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同样珍贵。愿热爱户外探险活动的人从此得到有益的提醒,人人自觉关注安全,为自己承担起安全责任。
同时,尽管可能某些上诉人因为对于法律理解角度的不同、价值观的差异对于终审判决有另外的看法,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是,终审判决必须自觉履行。是否履行这一公平责任判项,将可能是对一个人的法律意识、道德责任、公理良心的另一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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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7.9”案二审判决:二审认定12名同行驴友不承担过错责任
将会加强每位驴友对自已的风险意识.我们可以互相依靠但不能依赖......
无语,支持6楼的兄弟。{:5_143:}
努力加强自己身体能力的锻炼吧。驴行本来就是挑战,量力而行是基础,想挑战自己就先调整自己吧。
祝大家都有一个个愉快的驴行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