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户外安全责任关键词:组织者、盈利、过错、生存共同体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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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安全责任,一直以来,众说纷纭。79南宁判决则给了我们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
以下是我个人对该判决的一些理解,写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1.组织者

什么是组织者,让我们看看判决书里对“组织者”的认定:
“活动的发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线路、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
具有这些特征的人,便是组织者。在活动召集帖中,表示自己是组织者,或要求队员“服从指挥”,这无疑就明确的表示,自己就是组织者。
如果自我否认自己是组织者,但只要具备上述认定要素,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

需特别提醒的是,即便活动没有盈利性,组织者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就因为你是“组织者”,是整个活动关键过程的决定者,自然应为整个活动的顺利开展承担责任,包括对安全承担责任。并且法律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所谓的“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是一个道理。

问题:自助活动,如果不想承担如此重责,该如何避免成为“组织者”?

2.盈利

前面说到,“组织者”无论盈利与非盈利均需承担责任,但“盈利活动”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南宁79活动,这个在驴友眼里看起来再普通不过的一个自发性质的AA活动,却被法院以“未能举证证明活动无盈余”为由,被认定为“盈利”活动。
此判决为绝大多数驴友所批判,但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会被权威的法律机构否认?

不是自我认为非盈利便是非盈利,AA的潜规则也不一定有效,法律讲的是“证据”,你得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非盈利”!
个人认为,最基本的一条,AA活动的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应接触活动经费。
建议,AA活动经费的收集、支出、记账、结算等关键过程,应由与活动发起人无关的人员来操作,并公示。
这既是保障经费不被泛用,也是保护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被“嫌疑”的重要手段。

问题1:自助AA活动,该如何避免被认为带有盈利性?
问题2:户外店等商业机构出面组织的AA性质的活动,很难不被“嫌疑”,如果真的是无盈利活动,他们该怎样避免嫌疑?

3.过错

户外,环境恶劣,条件有限,出现事故,在事发当时往往不能用简单的方法来评判对与错。
但是,让我们来仔细分析,要避免事故,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行前准备:了解天气、路况,准备装备、物质、保险,联系向导、交通工具,队员挑选,人员交流。。。
途中控制:关心队员的心理、体能、装备状况,控制行进速度、距离、时间,开路、收队、通讯联络、查夜、值班、照顾弱势队员。。。
应急措施:掌握急救技能、准备药品、物资,组织搜救、护送伤员。。。。

这些都是减少事故的途径,出了事故,往往是上述诸多安全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未做好,而导致的最终结果,不能仅仅着眼于事发当时的状况来判断对错。
我个人认为:要保障安全,就应做好每一项,任何一项没有做好,都是过错。

问题:安全措施,(组织者或参与者)都做到位了吗?

4.生存共同体

南宁79事件,其他队员也被判定承担责任,这与户外界普遍的“责任自担”规则相抵触。
现在,先让我们跳出户外圈,看看其他事件:

79判决后不久,央视“经济与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对比: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饭馆老板认为,他们打牌至深夜,已超过了饭馆的服务范围,并对A的行为毫不知情,自认为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
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

问题:自助活动,责任自担,还是责任共担?

5.保险
户外活动是高风险活动,买保险,并且是适用于户外活动的保险,应该是每次活动必备的。
个人认为,没有保险,对于无组织自助活动,应是大家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保险,参与者出现事故,可以向活动组织者索赔,组织者将承担极大的风险。
而现在,即便商业机构,又有几个承担得起这样的风险?
是否购买保险,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者来决定,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法律对组织者的责任要求如此之高。

问题:保险,你真的买了吗?

6.责任风险
这里说的风险,不是户外活动的风险,而是法律责任风险。
我国的户外活动还不成熟,相关法规尚不明确,安全责任怎么定,众说纷纭。
各方人士,新人、老驴、AA队伍、商业组织、法律专家发表了各种意见。
但我认为,这些意见皆为纸上谈兵,只能作为参考,最终结果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79事件一审判组织者、遇难者、队员按6:2.5:1.5承担责任,这暂时给了我们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
但二审、终审又会是什么结果?以后其他法院又会怎么判?
我们(无论组织者还是参与者)该怎么办?以什么标准来指导我们的行动?
谁也不敢肯定,这就是法律风险!
我个人认为,应就重不就轻,做好最坏结果的准备,否则谁承受得了这样的风险?

问题:你做好了最坏结果的准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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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南宁事件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已经上诉,我们期望能有一个更公平的判决,但更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无论是事故,还是官司。
要避免事故,我们需要学习户外知识,要避免官司,我们需要学习法律知识.
祝大家春节玩得高高兴兴平平安安!
原帖由 北海龙吟 于 2007-3-5 20:39 发表

我认为此比不妥,一个是那三人可以拉住A制止他的不安全行为而没制止,而79山洪爆发时同行驴友自救都不易何谈互救?何谈不力?事实上他们也试图救护手手但没成功,不要说普通人就是专业抢险救护人员谁又敢保 ...


行前准备、途中控制、事后总结以及应急措施,这些都是减少事故的途径。
领队和队友们全都做好了吗?
不要只眼盯着发生事故那一瞬间,很多危险在发生前,甚至出门前就已经决定了。

组织者,就因为他是关键过程的决定者,自然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无论是否赢利。

310灵山事件,典型的不吸取79事件教训,导致的又一起悲剧事故。
原帖由 北海龙吟 于 2007-3-13 15:22 发表

请楼主看清“如不是组织者的错误决定所至的话”的含意。也就是说我认为如组织者存在明显过错当付一定的责任,但也不应是79事件那样判决。


呵呵,北海龙吟你看得真仔细。
还有个关键词“对与错”,偶正在整理,稍后帖上来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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