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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京天酬律师 于 2015-9-28 10:32 编辑

滑雪安全——以案说法之缆车撞伤事故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7日,刘某孙某一同到长春某滑雪公司处滑雪,在滑雪之前,刘某孙某一同乘坐长春某滑雪公司处的空中缆车去滑雪场,在下缆车的过程中,刘某被缆车撞掉10米来高的雪地上,当场将刘某连撞带摔致昏,后被滑雪公司的管理人员送吉大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左侧枕叶脑挫裂伤,后又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八医院,住院治疗11天(2013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28日),花住院费10434.90元、门诊费1.5元、病历复印费18.50元,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左枕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外侧裂、纵裂)、额部挫伤、左胸壁挫伤、腹部挫伤、左肩挫伤、左下肢多处挫伤等,二级护理。

  刘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和长春某滑雪公司协商未果。刘某于2014年2月26日,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刘某此次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花鉴定费1500元。刘某花律师代理费4300元,邮寄费90元。刘某为非农业户口。长春某滑雪公司刘某的鉴定有异议,但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重新鉴定申请。

  刘某请求法院

  1、判令长春某滑雪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10454.90元、护理费1328.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营养费55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618.65元、鉴定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40416.0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等合计67617.77元。

  2、案件受理费由长春某滑雪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一、长春某滑雪公司赔偿刘某住院费10434.90元,门诊费1.5元,病历复印费18.50元,护理费1328.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误工费1618.65元,鉴定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40416.08元,邮寄费90元等合计55957.77元的%70即39170.44元。

  二、长春某滑雪公司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三、长春某滑雪公司赔偿刘某律师代理费4300元中的2713元

  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刘某承担568元,长春某滑雪公司承担922元。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长春某滑雪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在游客下缆车时未能保护其安全下车,被撞落摔伤,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刘某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滑雪运动中,应预见有风险性,刘某未尽到完全安全注意义务,为此对此次受伤有一定责任。故法院最终认定滑雪场承担70%的事故责任,由刘某自担30%。
  本所律师建议滑雪场务必依照《中国滑雪场管理规范》的要求在乘客上下缆车位置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语、注意事项及乘坐方法告示牌,同时应当加强缆车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时刻做好紧急救护乘客的准备,努力防止或减轻乘客的伤害。
  同时提醒滑雪者在乘坐缆车的时候一定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告示牌要求上下缆车,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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