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团徒步身体不适身亡,组织者承担30%责任赔偿57万余元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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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女子任某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一日徒步团后,在徒步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选择返回,但是在返回过程中倒地不治身亡。任某父母随后将组织这次徒步的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96万余元。

日前,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旅行社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任某父母各项损失577014.6元。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4月,组织这次徒步的旅行社在网上发布2024年6月9日进行的穿越“春色九连尖”的徒步活动,活动帖子对于目的地、行程介绍、集合时间、费用、报名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行程介绍部分载明“徒步距离11公里、累计爬升650米、活动强度一星、风景指数四星”,此外该活动仅限6至60周岁的队友参加。

在“免责声明”中,旅行社写明“参与者应如实向组织者说明身体状况,如因参加者未如实说明身体状况导致在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后果均自行承担”。年轻女子任某随后报名,并缴纳了139元的报名费用。

活动当天中午12时抵达徒步区域后,随团有三名领队,主领队刘某持有初级山地户外指导员证书、另外两名副领队李某、尹某则没有户外指导员证书。领队加队员共52人。据旅行社工作人员陈述,约13时,任某因身体不适提出返回,3名领队未陪同返回人员,继续带团前进。15时许,任某在返回途中倒地,后不治身亡。

作为副领队的尹某当时陈述称,对任某有点印象,她是一个人参加的活动,没有同伴。“她说感觉有点乏力,我就问她是否头晕,她说还好,我就和她说不要在太阳底下晒,最好去个阴凉的地方休息,我就扶着她往旁边一处阴凉地休息,并且把她包里的水拿出来给她喝,她喝了几口之后,我就问她要不要继续登山,她说不登了,我就问她要不要带她下去,她说你看我说话这么有力,像是有问题吗,然后我看她精神状态还不错,就告诉她有事打电话给我,接着我就继续跟上大部队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旅行社作为组织本次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当日活动地点气温较高,没有遮阴,在此情况下进行徒步活动,容易产生中暑情况,旅行社虽在出行前曾在微信群告知天气预报,但未特别提示要注意防暑降温。旅行社作为旅行经营者,应确保随行队员的安全并对身体不适人员给予及时照顾,应当在任某参团旅游发生突发状况时,提供及时、正确、全面的救援。然而,事发当天,被告的领队在得知任某因身体不适需后撤且无同伴的情况下,让其独自返回,导致在其突发状况时无法得到及时救助。任某系被路人发现并于15时02分报警救助,而被告直至活动6点半结束后才发现任某不见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任某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各方过错大小等,确定被告旅行社承担30%责任。判决旅行社向女子任某的父母支付各类赔偿金577014.6元。
很多人以为报商团出事故 商团会承担100%责任,实际不是的
保险呢?            

没啥用,仔细看看保险条款就知道了。
旅行社判责一点也不冤,让一个出现状况人单独离队,就是错误的。非商业队都不会这样做的
应该派人送下山去

那个人保险跟组织者的责任是两码事,组织者的责任需要组织者自己的旅行社保险来承担
缴纳了139元的报名费  从这个情形来看,应该是要承担责任的。
那天也去了九连尖,太热了,差点中暑,后来就听说了此事。
只要出事组织者肯定要判责任,不管当时怎么处理都一样,即便由领队陪同下山,突发疾病死亡一样担责,责任划分多少主要由法官说了算,没有详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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