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团徒步身体不适身亡,组织者承担30%责任赔偿57万余元。作为公司和个人组织者如何避险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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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女子报团徒步身体不适身亡,组织者承担30%责任赔偿57万余元”然后我顺着判决法院和事件去“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了全文判决。


同时处于风险控制的专业,先抛掉徒步者个人如何去做风险控制,避免出现此种情况。想从公司和个人组织者的角度去探讨如何降低风险,以及即使风险发生,该如何去转移风险。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组织者”,这和是否注册公司,是否收费,是否AA没有关系——在 8264、两步路、小红书发起约伴的都是“组织者”



一、案件回溯


根据法院的判例整理的整个案件脑图

很多组织者误以为 “AA 制”“不盈利”“有免责声明” 就能高枕无忧,但判决书里的 3 个关键认定,直接打破了这些误区。


二、看法院核心认定


1、被告系旅游经营者:注册公司、从事旅游业务,活动面向公众、收取费用,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明确:被告是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含旅游业务、户外活动策划,且通过网站面向公众宣传活动、收取费用(139 元报名费),即便声称 “成本分摊”,也已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属于 “旅游经营者”。


提醒:哪怕是个人在小红书发起 AA 约伴,只要涉及 “组织协调、收取费用(哪怕仅分摊车费 / 门票)、面向不特定公众”,就可能被认定为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和是否注册公司、是否盈利无关。


2、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特别提示高温防暑,徒步者任某单独下撤时未陪同,未及时发现失踪


法院认为组织者的过错集中在 3 点:


一是未针对性提示风险:明知当日高温无遮阴,仅在微信群发了天气预报,未特别提示防暑降温;

二是未跟进特殊情况:任女士单独下撤且无同伴,领队未陪同、未确认其安全返程;

三未及时发现失踪:活动结束才发现任女士失联,错失救助时机


3、责任比例:徒步者任某疏于自身安全负主要责任,被告承担30%责任


组织者在活动贴中写了 “活动中个人如有意外,组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一是免责声明属于格式条款,未加粗加黑提示;二是条款排除了组织者的核心安全保障义务,违背公平原则。


任何免责声明都不能免除 “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哪怕参与者签了 “自愿风险自担”,如果组织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未提示高危风险、未救助遇险者),依然要担责。



三、作为公司或个人组织者如何避免这30%责任

结合户外+风控经验,给大家几条建议(尤其是组织者。领队!!!):

行前“三部曲”——把丑话说在前面

协议是保障:签署书面《风险告知书》。这不是无情,是对彼此负责的第一步。

保险是铠甲:强制检查每个人的专业户外险保单。这是灾难面前唯一的实质慰藉。

装备检查用眼睛:当面检查保命装备(保温毯、头灯等)。

途中“铁三条”——行动是最好的护身符

团队大于个人:除非确认绝对安全,否则绝不分开队伍。“你们先走”是户外最危险的信号之一。

敢于“认怂”:放弃,比坚持更需要勇气。有经验者要敢于做出保守决定。

构建“证据链”:若万不得已必须分开(极度谨慎!),请做到:

拍照留证:拍下当事人状态和周边环境。

物资移交:拍下留给他的关键装备。

责任交接:找到并记录接手方的联系方式,明确委托。

建立预案:约定下次通话报平安的时间点。


四、作为公司或个人组织者如何将这个30%责任做风险转移


做好安全保障是 “降低风险”,而保险是 “转移风险”—— 哪怕最终最坏的情况出现仍需担责,也能通过保险减少经济损失


公司组织者和个人组织者可通过配置以下保险进行风险转移



比如该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的过错(未提示高温防暑、未陪同下撤、未及时发现失联)属于 “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疏忽”,完全在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内(覆盖 “旅行社因疏忽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假如本案被告作为个人组织者假如投保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险 ,在此案件中组织者的过错是 “未提示、未陪同、未及时发现”,属于 “一般疏忽”,而非 “故意放任风险” 或 “重大过失”,该保险可适用,能覆盖 30% 的赔偿责任,无需组织者自行承担高额费用(如保额覆盖的话)


具体可咨询各大保险公司。


五、最后


还是那句话 ,法律,是户外约伴最后的底线,而非我们行事的最高准则。那个至高的准则,早已刻在每个真正户外人的心中——那是对生命的共同敬畏。


如果需了解案件完整判决书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案号:(2024)沪0117民初17165号

或私信我获取完整判决书(PDF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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