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户外救援组织”合法吗? - 甘肃 - 8264户外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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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兰州户外救援组织”合法吗?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民间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请这次接受大家“捐赠”的人站出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国家民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兰州户外救援组织”为驴子们做过哪些突出贡献? 为社会做过哪些公益性贡献?
请这次接受大家“捐赠”的人站出来给大家讲一讲!!!
三、“兰州户外救援组织”只是一个概念,既然勇于接受大家捐赠,就应当公布该组织的的领导人真实姓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接受大家的咨询和监督!!!
四、合法的公民把合法的收入稀里糊涂地捐给了一个貌似合法的组织。可悲!可叹!!可笑!!!
五、说句心里话,今年的晚会各项开支都很节约,向辛勤付出的宝马、雕刻孤独、雯子、 红茶、紫树凤凰、龙霸皇后、傲雪玫瑰、百分之五、疾风金刚、 一兵等人致以崇高敬意!
六、建议以后办晚会,应当成立一个筹委会,请一位德高者(譬如老爷子)任筹委会主任,总体谋划,全盘指挥;成员8—10人,分工负责落实具体工作;给主任及各成员发放工作补助。
七、建议以后组织户外活动时结余的费用,不要再捐给任何所谓的组织了,征得活动参与者同意后作为工作补助直接发给活动组织者!

这是一块净土,我们有义务共同维护!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年轻人学点好的吧!!
非原创 受人之托 发到这里
呵呵 不明就里 进来看看
忍不住说一点 这个组织还办晚会?那是玩户外呢还是玩户内呢?你们参与的人员是为户外才凑一起的呢还是为了户内热闹才凑一起的?自己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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