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登山协会章程 - 四川 - 8264户外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宜宾登山协会简称"宜宾登协"。英文译名为"YIBIN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YMA"。
第二条 宜宾登山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群众组织,是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宜宾参加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宜宾登协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宜宾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市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市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市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
第四条 宜宾登山协会接受宜宾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宜宾登协会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翠屏区金沙商业广场1-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宜宾登协的业务范围:
一、 负责建立全市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为:
(一) 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二) 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1、 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2、 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山区健行,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模拟野战等;
3、 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登山运动;
4、 由协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登山有关的各种比赛、活动。
二、 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市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法规建设。
三、 负责建立全市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救援章程和组织、行业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 协调和指导全市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开展,并促进其规范化;大力发展俱乐部。
五、 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审批、组织国际性、全市性和跨地区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审定运动成绩。
六、 负责组建和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市级参赛队。
七、 授权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难度、技术等级的评定。
八、 授权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高山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技术等级评定及资格认证。
九、 授权负责对外开放山峰的统一管理,审定来宜登山队的登高成绩,颁发"登顶证明书"、"登高证明书"。
十、 负责组织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科学研究和研制开发,积极与国际接轨,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器材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十一、 开展国际交流,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十二、 开展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我市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宜宾登协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宜宾登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宜宾登协的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二、 有参加宜宾登山协会的意愿。
三、 具有一定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具备一项):
(一) 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攀登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动;
(二) 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的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1、 向宜宾登山协会提出个人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2、 宜宾登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宜宾登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宜宾市登山协会及其单位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 有获得宜宾市登山协会及其单位会员单位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宜宾市登山协会及其单位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单位会员有为登山运动及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六、单位会员有管理和指导本辖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
七、 经宜宾市登山协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单位会员有举办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宜宾市登山协会章程,执行宜宾市登山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决议。
二、 自觉维护宜宾市登山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宜宾市登山协会及其单位会员单位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 向宜宾市登山协会及其单位会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 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七、 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
八、 积极宣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单位,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宜宾市登山协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宜宾市登山协会及其单位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 严重违反宜宾市登山协会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三、 给宜宾市登山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 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宜宾登山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宜宾登山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宜宾登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宜宾市登山协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理事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副理会表决通过,报宜宾市体育局审查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委员会会长为宜宾市登山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宜宾市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宜宾市登山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宜宾市登山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 市体育局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应该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宜宾市登山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宜宾市登山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宜宾市登山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 12 月 2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宜宾市登山协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不错!
雪山、冰镐!
已阅!
没见会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