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觉得自己牛B大了,其实那算什么啊。
有朋友提到古代文人骚客的题诗,那大多是是酒楼粉壁墙上,写满了自有小二刷浆覆盖。如宋江就是个中好手,不幸都做了证据。
在酒吧客栈,爱怎么写怎么写,人家还乐意你写写画画,但在里程碑和风景名胜上涂抹乱画,本身就是一种犯罪。
前些天有个辽宁岫岩的帽盔山涂画事件,针对那事我找了法律依据,粘上来给大家看看吧。当你们涂抹乱画的时候,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
地址:
http://bbs.8264.com/thread-765763-1-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4 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之前的情况可见,该社会团体故意对风景名胜区的景物进行了刻划、涂污,并将照片在网络公布,先是承认了自己的刻意行为,其次又利用媒体进行传播,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情节较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其处罚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大家批评和谴责,也是在行使公民的权利,既《风景名胜区条例》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某些朋友的言语也许过激,但其出发点是好的。如果出言不逊,对事主有所伤害,那么事主可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