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两仪四象 于 2011-10-5 11:20 编辑
几个关键问题楼主没有说清楚.
1.景区工作人员要求乘的车,楼主说没有资质,是驾驶员无证?是车辆无行驶证?还是景区本来有统一的游览车,但那个车是工作人员私自安排的车,不是景区游览车?如果上述情况都不是,那是什么情况?楼主说的资质是什么意思?
2.假定景区根本就没有统一安排的游览车,只是景区工作人员与当地车主为赚钱,强行要游客乘坐,车主非景区工作人员.,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强行安排不是景区统一规定的,是那个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那这种情况下责任人应该是三个主体:车主.驾驶员.(景区工作人员个人).景区运营管理公司.这种情况下,景区工作人员个人\驾驶员个人责任很大,景区管理公司相对责任轻多了,赔偿主要是工作人员个人和车主.不过具体责任划分比例怕是复杂了.本人不懂法律.
第二种情况.车辆不是景区工作人员私自安排的,虽然车辆不属景区,但车辆和景区之间有口头的或书面的协议,也就是说,景区工作人员安排车辆是一种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那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有两个或三个,车主.驾驶员.景区公司.景区工作人员个人责任轻多了,景区主要责任.但如果景区与车辆之间合作协议上有免责条款,比如说景区事前和车辆声明,发生事故一律车辆自担责任,这情况又复杂了,但不知道双方私下里签的免责声明法律上是否有效.
3.现在游客和景区协商不成,争议在那里?是责任主体不明确?也就是说谁应该承担责任有争议?还是几个责任主体责任比例划分有争议?还是赔偿额有争议?如果是赔偿额有争议,那争议点又在那里?是双方对赔偿的法律适用标准有争议?还是对计算依据有争议?(比如说对游客抚养人口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