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只要旅游一出事,就都扣到驴友的头上,为什么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每个人的生活观都是不一样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生活的权利,做自己喜欢的事,嘴巴是长在别人身上,我们无法限制他们的言论自由,对于那些无知不是一道的人是无法理解的,他们只会扇风点火制造事端,这些人只能得一时之快,激起同道中人义愤填膺,他们也会尝到炮雷轰击的,看看那些公众人物每天面对轰轰烈烈的负面新闻,还是照样站在台上风风光光,学会坦然,即使所有人不懂此道,只要同道人懂得,这样就足够了,坚持做自己,坚持播撒快乐种子,对驴友这道永远支持!go!go!go!继续前进。{:1_1:}
脚长在自己身上,禁是禁不了的,走自己的路呗,管他们怎么说呢!
标签: 四姑娘山驴友遇险救援法律责任救援费用承担杂谈 分类: 律师之术
在野外遇险的被救助者是否应当承担救助的费用?
十一期间,十三名自助登山的驴友及向导在四川四姑娘山区穿越时与外界失去联系,家属报警求助,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处和四川省登山协会出动救援队伍进行搜救。后十三名驴友和向导自己走出山区。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处和四川省登山协会声称为此次救援共花费三万元费用(其中景区管理处花费二万六千元,登协花费四千元。),要求被救援者家属承担。
对于被救援者是否应当承担救援费用,以及政府(实质上是纳税人)是否应当为自甘冒险的危险行为者承担救助费用等法律问题,引起了很大争议。
在下不揣简陋,试分析之。
先说法律关系。这一事件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景区管理处对景区的管理关系(驴友违反事先审批的穿越线路);二、景区管理处与被救援驴友的关系;三、登协与驴友的关系;四、纳税人与被救驴友的关系。
下面逐一分析之:
一、景区管理处是地方政府对景区进行管理的部门,归属于政府部门,其实是政府的代表。首先它具有对景区的管理权。这也是驴友需要事先向其报批穿越线路的原因。由于四姑娘山属于自然保护区,则驴友违反了事先规定的穿越线路,有可能会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造成损害,如果真有损害且情形严重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则驴友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即景区管理处可以对违规驴友警告、罚款等。
正因为景区管理处是政府部门,它在管理景区的同时,对于在景区里遇险的人,它也就具有救助义务。驴友违规已如前述是另外一个问题,违规不能免除景区管理处的救助义务。这个义务,是由政府的性质决定的,也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推导出: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遇险被救助是基本**);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年老、疾病时有获得帮助的权利,则遇险时也当然具有获得帮助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就是政府的义务。)
正是因为作为政府部门的景区管理处具有救助在其辖区内遇险的公民的法定义务,所以,承担救助产生的费用也在其义务范围之内,其不能将其履行职务的成本转嫁给被救助者。
二、登协不是政府部门,它是民间组织,其应家属之邀前来救助,这就要看受邀之时双方有无关于费用的约定,如果有约定,从约定。如无,则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权,其可以向被救助者主张,需要说明的是,不管事实上有没有救助到,只要他是为了救助这批驴友进行了实际的救援行动,则因救援行动产生的费用被救助者都应当承担,这是无因管理的应有之义。
还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因为具有救助的义务,所以不成立无因管理。
三、纳税人与被救驴友的关系。有观点说,这些驴友是自己自愿去冒险,政府花钱去救援实际上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而广大的纳税人不应当为个别人的鲁莽的行为埋单。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讨论的问题。表面看来,这样的质问确实有道理,你自己对自己不负责任,导致出现危险,结果弄得政府花了好多纳税人的钱来救你,你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应当承担救援的费用。
但是细思之下,则又不然。公民向政府纳税是干嘛用的?其中的一个目的不就是在自己因某种原因遇到危险时政府可以来救助嘛。遇到危险被救助这种小概率事件,本身就是纳税的一个目的。这有点类似于购买社会保险。按质问者的逻辑,很多每月交社会保险费用而又没有生过病的人,就完全有理由要求本该享受医保待遇的人退回看病报销的费用,道理是:凭什么要用大家交的钱去为个别生病的人埋单?
同理,交社保费用就是为了有病看病时可以报销,而交税的某一目的也就是为了有朝一日自己遇险时政府可以救济。就像医保报销费用不能向生病者追偿一样,政府为救助遇险者所花费的费用,也不能向被救助者追偿。
以上是个人的一些思考,不成熟,写出来,求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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