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1年“十一”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重点旅游市县辖区内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即采用基准价加限定上浮幅度的方式,其中,以上年同期客房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不超过15%。
根据方案,今年“十一”期间,海南省实施客房指导价的重点旅游市县包括: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万宁市、保亭县。指导价采用基准价加限定上浮幅度的方式。以上年同期客房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不超过15%;以本年度实行指导价前某一天客房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不超过50%。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于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该通知同时要求旅游饭店将各类客房指导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将备案价格在价格门户网站公示;落实明码标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加强旅游饭店经营企业明码标价方式监制工作,全面规范明码标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