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自助游中游客意外伤亡事件频频发生,明确驴友的法律责任,既是保护驴友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规范自助游活动,使其健康发展使然。
司法实践中,对驴友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基于过错原则,受害人可以要求其他驴友承担侵权责任。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属自发参与活动,虽然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但不能免除驴友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基于公平原则,受害人可以要求其他驴友分担民事责任。虽然驴友对同伴的意外遇险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三是自助游中的诸多意外对驴友而言属于自甘冒险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众驴友均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明知野外集体探险或者结伴自助游具有一定风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其理论依据是先行行为理论。先行行为实际上是刑法学中的一个理论,讨论的是不作为犯罪中义务的来源与根据问题。在民法理论中引入先行行为理论,可以更加方便地界定民事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到自助游活动中,由于“驴头”有约集“驴子”共同出游的先行行为, 他便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危险,或者尽自己能力将危险控制在安全限度内,这就是“驴头”由于其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若其没有履行此种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则他可能面临着承担侵权责任。 同样,驴友之间基于对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形成利益共同体,驴友之间便存在自救和互救的义务。如果驴友未能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便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自助游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对参加者的身体状况、探险经验等情况严加把关。各成员除应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外,还需预先制定可能发生风险的适当应对方案,对可能出现的纠纷约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及责任承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