缆绳掉落被砸伤 受伤游客起诉获得滑雪场赔偿

户外 12年前

  马先生与朋友到某滑雪场购票后,进行滑雪娱乐,在乘坐缆车的过程中,乘坐位置上方的缆绳突然掉落将头部砸伤。经医院确诊,事故造成脑外伤,头面部、右肩部软组织损伤,在急诊病房住院四天后出院,根据医嘱在家静养两个月。

  出院后,马先生找到滑雪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马先生认为,滑雪场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他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滑雪场赔偿一次性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8638.65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滑雪场辩称,马先生受伤是因一名游客滑出拖牵道,造成拖索钢索将其碰伤。并且因原告未能提供门票副券,认为其是私自进入滑雪场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马先生滑雪和受伤的事实证据,被告关于马先生私自进入滑雪场的主张并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滑雪场应保障其滑雪场设施的安全性,未能尽到此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638.65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评析

  本案系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马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先生作为消费者到滑雪场进行滑雪娱乐,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在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对此亦有明确规定。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滑雪场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具体到本案中,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此条规定,马先生在滑雪娱乐时因身体受到伤害,向滑雪场主张赔偿其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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