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体育项目经营经营场所应当将人数控制在安全范围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在向社会征集意见。这一由国家体育总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高危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实施行政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征求意见稿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是指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其经营管理实施行政许可。许可证有效期5年。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11年6月公布的拟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游泳(游泳、公开水域游泳)、滑冰(花样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潜水)、登山(攀岩)名列其中。
征求意见稿强调,经营者应当将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制度,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就高危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经营者应当保证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持证上岗。经营场所接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没有规定的,应当将消费者人数控制在确保安全的范围内。
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如实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