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雅江遇险事件中遇难背夫善后工作的思考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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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4日晚开始,一直留意、关注两位遇难同胞的善后事宜。令人痛心的是,无论现场媒体也好,两位当事人也好,似乎对此事忌讳莫深,刻意地避而不谈。但无论如何,“善后”这件事情是躲不过的,也不应该选择逃避,必须要面对责任,特别是两位当事人。如果说救援由政府来主导、担责,我同意,可说到遇难背夫的善后,就不应该由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承担这份责任了。

在此,再次向该次山难中殉难的扎西次仁、布琼两位同胞表示痛惜和哀悼,并向其家人表示同情。
签协议没用,必须赔钱,不赔就打官司。
本帖最后由 ren62 于 2012-5-19 01:46 编辑

就目前的报道来看,不知道是被救驴友没有在记者面前提起过遇难背夫,还是记者自己只关注报道被救者,把其他信息都抛到脑后了。希望被救者没有让我们失望,希望是媒体素质不高、报道不全面。希望活者的人把什么都说清楚,无数双眼睛都盯着呢。

同表示哀悼!
如果,有论坛或其他热心人组织捐助活动,我愿意尽绵薄之力.
确实大家应关注善后事宜,为自己也为其他人.
从法律角度,事前签订的所谓免责协议是没有效力的,明显地,双方构成了事实雇佣关系.
可能的途径是在当地政府协助下,由当事人和逝者亲属协商,达成一定补偿.
否则,亲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由此事而得到提醒的是:驴友应为自己和自己雇佣的协作购买户外保险,但引申的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会为政府禁止进入的核心区域出险赔偿?
唉,有人因你而逝,总该主动有些表示才是,不应该被逼(提示)而有所行动。

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事前签订的所谓免责协议是无效的,无论是事实还是协议,毫无疑问双方都一定构成了雇佣关系,因而依照我国法律,雇主必须对劳方实行工作时所受到的意外伤害负责赔偿。除非双方是属于譬如结伴同行之类的平等关系,一方只要对受意外伤害方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即可免责。
据说有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雇佣合同注明了从事该工作的危险性,而劳方事前是了解从事该工作所可能带来的伤害的,雇主可以免责。
保险公司是不可能为违反法令法规的行为作出赔偿的,保险合同里有此条款。
此次山难中遇难的两位同胞的善后事宜,最合适的解决途径应该是在当地政府的协助和主持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两位当事人对遇难者亲属作出合理的赔偿,以告慰两位遇难者的在天之灵。
终于有人捅破这层窗户纸了。好事
希望能有个尽可能好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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