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果事件的疑问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组队之初,拒绝一些不适合的队员,是对该队员及其他队员的负责
组队之后,在行进中,除了自身体力和装备问题,也有可能发生意外导致不能坚持下去的情况,例如:摔伤、疾病等等。
这时,再已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抛弃队友,禽兽不如!
腊八,你的经验再丰富,装备再好,你也要记住: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
等到你自己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你再想想果果现在的心情。
希望那时你也能有果果的运气,能有类似与江苏腾龙户外那样,不管你是商业还是AA ,萍水相逢,不找借口,都愿意伸手相助,真正懂得“户外精神”的好事发生在你的身上。
腊八,祝你好运!!!
严重同意!领队要对队员负责,队员要对自己负责,不抛弃不是额外的要求,而是首先就应该做到的。
同意楼主的观点,出事了不应该先谴责别人 也不能把自身安危寄予别人身上 如果自己对自身负责 如果你不选择这只队伍 如果自身团队意识 安全意识强 也不会发生这些
赞成!队员的能力,各方面的准备是否适合参加活动,领队至少应该有这个判断能力。不合适的成员,拒绝参加也是本着对生命负责的态度!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组合,组队,组织者和参队人员都没有任何理由漠视队伍中的任何一员。
果果没带手台,体能不行,那她就是全队的安全隐患,领队完全可以拒绝她参加,特别是AA队,如果领队连选择队员的权利都没有,那也别做领队了。
既然选择不拒绝她参加,那么不管她装备够不够,体能够不够,都要对她负责。
所以这还是领队不负责。
本帖最后由 灵云 于 2012-9-21 12:22 编辑
我是关注果果事件一路追到这里的。作为一个热爱户外运动的律师,我想从法律的角度表达一下我的看法。我希望能够通过自己不遗余力地宣传、呼吁,来普及一些关于户外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即使我的声音在某些人耳朵里仍然微乎其微。
我从本科到硕士所学的专业都是法律,上学时有一堂课让我印象深刻,那就是在湖北手手案例,当时这个事件轰动全国,而我也刚刚踏入法律的门槛。我们的侵权责任法老师和同学们关于这个事件做了一堂案例分析和讨论。当时这属于前沿案例了,可悲的是接下来这么多年里,户外伤亡事故变得屡见不鲜,领队到底有多大责任这个议题也是纷争不断。
有人会认为对于道德层面的事情,谴责谴责就完了,何必较真。对于这种想法,这是纵容道德观念价值观念退化的问题,把反主流当做特立独行,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此不做讨论。
撇开道德不谈,领队的责任难道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吗?看到有人说,领队责任太高谁还做领队啊。这话没错。户外活动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对领队强加过高的法律义务是有失公平的。但是这就意味着领队对队员的安全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发生事故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吗?当然也不是。
我国对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指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以外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必须以有过错为前提承担侵权责任。什么是过错?简单地说过错就是违反了注意义务。“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牺牲社会安全成全个人自由,或者反之,都是极端、不合理的。
在任何的社会活动中,我们每一个个体都可能因为职业的关系或在先行为的关系对其他个体存在某种注意义务,比如开车(即使免费)搭载同伴的时候,不能超速驾驶、不能闯红灯,作为教师时不能让学生做有显著危险性的活动。
对于商业和AA两种户外运动,领队也存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只是程度会略有不同,商业活动中的领队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得更高一些。领队在进行AA活动时,由于领队(动词)这一先前行为产生了他对队员要承担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这种义务的参考基准是力所能及地实施了符合户外运动避险的基本规则以及在普通人标准的常识判断下做出的行为。违反这种义务,领队就产生了过错。
在果果这个案例中,当领队自身遇到极大的危险,或者危及到其他队员的人生安全时,要求领队立刻实施救援,这样的义务是明显过高的。但是在危险性很小的情况下,以消极的态度(在队伍没有危险时抛弃队员,到达目的地不报警求援)放任队员发生生命危险,这很难说领队没有违背他应当承担的义务。因为他至少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时背离了一个精神正常的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下会做出的正确行为,这就可以称之为过错。如果事件主角果果因为领队的过错行为发生不测,领队毫无疑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看到国内户外运动的各种突破下限的事件,我想“辨明有责和无责,明确责任界限”不仅仅不是某些人嘴里的绊脚石,恰恰应该是户外运动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
我的格式凌乱了。。。请大家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