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e16396 于 2009-5-13 17:03 编辑
在新
加坡不可隨便餵食猴子,否則要付出昂貴的代價。一名
新加坡家庭主婦日前因餵食野猴,被法官判處罰款3000
新元(新台幣6萬6000多元)。
根據新加坡「聯合早報」今天報導,32歲的蕭樂香
(譯音)去年2月23日下午2時左右,乘車經過中央集水
區的萬禮自然保護區時,在舊湯申路上段拋糖果餵食野
猴,結果被巡警看到。
蕭樂香昨天在法庭認罪,被判處3000新元的罰款。
在新加坡,餵食野猴屬於違法行為,當局並在自然
保護區豎立禁止餵食猴子的告示牌。但新加坡國家公園
局前年鑑於民眾餵食猴子的行為愈來愈猖獗,在不到一
年內,兩度提高罰款金額,前年5月把罰款提高為250新
元(新台幣5500元),去年2月又進一步提高到500新元
(新台幣1萬1000元)。
報導說,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VK拉惹(VK Rajah)
去年5 月在審理一名廚師餵食野猴的上訴申請時,創下
判例,把餵猴民眾的罰款一下子提高到3000新元。
在新加坡,餵食野猴將被控告觸犯公園和樹木法令
,法條中列明最高罰款是5萬新元(新台幣110萬元),
或坐牢最長6個月,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