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漂流,吴晓亮需要朋友的帮助!!! - 公益爱心 - 8264户外手机版
公益爱心
bbltv
2007-7-2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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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人浏览
简单说下,他从
湖南
长沙
橘子洲头下水,打算一人乘橡皮艇
漂流
到
上海
,其中的三江是指,湘江-长江-黄浦江,现在他将要马上到达
江苏
省
苏州
市,由于找不到苏州联系上海黄浦江的水系图(当地新华书店没有),所以行程遇到很大麻烦,希望了解当地情况的好心的朋友能够提供
地图
,或者提供现场指路,非常感激您的支持,谢谢!了解更多漂三江消息请登录官方网站
http://bbltv.iouter.com/info.html
请联系电话:15973488977
QQ:452869355
吴晓亮本人电话: 13767257112(不推荐,可短信)
如果了解更多或有电子版的地图希望你能贴到这个链接上
http://bbs.iouter.com/forum-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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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菜驴
7月22日
顶一下~挺危险的~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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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船
7月22日
注意安全呀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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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柔
7月22日
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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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ltv
7月23日
邵建:谁有权力给天堑上锁
2007-07-23 08:09:11 来源: 南方报业(广州)
http://news.163.com/07/0723/08/3K2QSA4J000121EP.html
邵建:谁有权力给天堑上锁读7月18日《扬子晚报》“湖南小伙三江漂流南京江面被叫停”的报道,既为其抱惜又为其抱不平。看了这稿子有何感想?? 看了这稿子,有何感想 ,你一定会说两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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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ltv
7月24日
2007-07-23 10:39
法,是一种律令,更是一种精神。透过律令看精神。法所以被需要,是因为它可以用来保护权利。保护权利就是现代社会中的法的灵魂。对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作者: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读7月18日《扬子晚报》“湖南小伙三江漂流南京江面被叫停”的报道,既为其抱惜又为其抱不平。
我族人在大自然面前缺乏一种冒险精神,虽未必自古而然,但却是普遍现实。因此甫读此消息,看到有人在长江独自漂流不免神为之振而眼为之亮。但随后便黯淡下去。这位名叫吴晓亮的清华毕业生为筹集自拍DV的资金,发起这次漂流。从长沙橘子洲头一直到上海的陆家嘴,开始三人组合,未出湘省便有两人告退。吴晓亮独自一人坚持,漂流25天,行程1400公里。可惜在距上海还有最后300公里的南京江面上,他被告知他没有权利在长江漂下去,他必须上岸。所谓“行百里者半九十”,那其实已经并不困难的一半就这样被人为地中断了。古人常为壮士一去不复返而扼腕,今天我则为壮士并非不复返乃是不复去而叹息。叹息他不能自由地漂下去,不能漂完这长江剩下的最后一节。会当击水三千里,是谁中止了这位小伙的自信人生,让他徒然洒泪。
是南京海事局的执法船出现在茫茫江面上,中止了他以下的行程。当这位小伙子对南京海事方面的这一决定大为不解时,对方的解释是:“制止他的行为是为了他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长江航道的安全。”以这位年轻人生命安全的名义制止他漂下去是没有道理的。这位清华毕业生不是襁褓中而是成年人,他具备了自我责任的能力。只要他的行为不影响别人,做什么和怎么做只能是他自己的事,不需要他人过度操心。至于说他的那只小小的漂流筏会影响长江航道的安全,在我看来未必不语涉夸张。因此,面对吴晓亮自己给自己制定的人生计划,他不但有贯彻的权利,同时还有执行此计划而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至于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也无论是为其安全,还是出于别的理由,可以对其劝止,却无权强行制止。强行制止在这里是对个人自由的干涉。
然而,事不止于此。一位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吴晓亮漂流长江的活动,必须有国家海事局和交通部的批文,但他什么也没有,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是非法的。”不说不知道,说了还真吓一跳。假如我哪一天突然有了勇气和兴致,以至备了个筏子想到长江里去漂一下,漂到哪里是哪里,莫非这样我就成了个非法者?长江又没有盖子,谁不能下去。作为造化对人类的赐予,长江对每个人都敞开它那宽阔的怀抱。我不知道谁有权力视长江为己物,下水漂流还要它批准。退一步,别说这位湖南小伙不知道漂流要批文,就是他上京去批,那两个衙门能批给他么。不批,他又要漂——漂原本就是他的自由,于是这个自由就成了非法。那么,到底是谁非法呢,从法哲学的角度,没有影响别人的自由是不能加以限制的,限制本身则非法。因此,此处所谓的批文和没有批文即非法,才是“非法法也”。
法,是一种律令,更是一种精神。透过律令看精神。法所以被需要,是因为它可以用来保护权利。保护权利就是现代社会中的法的灵魂。对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这里的禁止,是某项自由可能妨碍或损害他人的自由。如果这个因素不存在,那么,自由作为权利的不受强制的状态,法是不能对其强制的,哪怕这种强制是对当事人好。南京海事局制止吴晓亮,除了为其好的理由外,就是因为他无批文。个人漂流要批文,本身就是咄咄怪事。何况批文就是法律吗,它只是一则行政条令而已。行政条令是针对行政属下的,逾此范围则无效。在这个意义上,吴晓亮的漂流可以说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条令并无权干涉。而况行政条令来自行政权力,把行政权力当法典用,是典型的以权代法。再退一步,即使相关部门有相应的禁止法条,它的合法性也并非不可质疑。
可以这样概括本文的意思:长江漂流要批文,等于给长江上了一把锁;问题是长江古称天堑,谁有权力给天堑上锁?千寻铁索沉江底,解铃还须系铃人。以一个公民的名义,我在此提出对个人漂流需要行政审批的质疑。
本文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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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船
7月24日
道理上,
法理是这样的:
任何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都是合法的
法理不是这样的:
任何法律条文没有规定许可的都是非法的
执法的朋友或许有些简单粗暴, 但也可以理解:
1/ 他要保官, 以养家糊口
2/ 他也确实在担心当事者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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