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驴友遇难”第二案:家属向14名驴友索赔37万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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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曝出遇难驴友家属状告自驾游发帖人,向同行14名驴友提出巨额索赔的民事案件,这一看似平常的驴友遇难事件再次引起驴友们的普遍关注。那么,这起被喻为广西“驴友遇难”第二案的风波是如何产生的呢?
事件回放:自驾同游意外遇难
2006年10月初,广西柳州龙城机车论坛版主阿波(化名)在论坛上发帖,召集爱好自驾出游的车友,于10月29日(周日)自驾车到柳州—宜州—下枧河1日游。柳州市至宜州市下枧河景区单程距离只有102公里,以时速50公里计算,驾驶摩托车来回大约只需要4个小时。因此,这一利用星期天自驾出游的召集帖发出后,得到了许多驴友的支持。
10月29日上午7时30分,参加这一出游活动的63名驴友,分乘数十辆摩托车及小轿车,浩浩荡荡地从柳州出发,往宜州市方向行进。上午11时许,当车队至宜州市石别镇清潭村路段时,参加自驾游的驴友覃阳所驾驶的摩托车突然车倒人翻,坐在覃阳摩托车后座的一位女驴友被摩托车压伤,而覃阳则被惯性冲到了公路边两米多深的路坑里身负重伤。
事件发生后,同行驴友马上分别将受伤的女驴友和覃阳送往医院救治,女驴友因伤势较轻没有什么大碍,可覃阳却不幸意外死亡。
家属告状:向14名驴友索赔37万元
由于30多岁的覃阳平时经常参加类似活动,为人热心,在“龙城车友会”人缘关系不错。事件发生后,有上百名驴友在网上发帖对他的意外遇难表示哀悼,并相互提醒今后出行更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部分驴友还自发组织前往看望覃阳的家人,就覃阳的意外遇难向覃阳家人表示慰问。
不料,今年6月底,覃阳家人将组织那次自驾游活动的“龙城车友会”的阿波等14名成员告上法庭,向14名被告人提出赔偿37万元的要求。
覃阳家人认为,在这起重大伤亡事故中,被告等14人在没有保障会员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未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没有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和保护职能,酿发了该事件,故对此依法应当承担其法律责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97980元;小孩抚养费81504元;丧葬费9030元;精神抚慰金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驴友说法:我们没有责任
8月2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那次发生意外事故的自驾游活动的发帖人阿波。
阿波表示,接到覃阳家人的起诉状之后,14名被告已经聘请了律师代理应诉,他们是否要在此事件中承担民事责任,最终由法院来判决,他们会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过,阿波认为,在这起自驾游意外事故中,他们14名被告人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理由主要有:在关于本次活动所发的帖子中,已经明确注明为AA制,由相关人员预收每人50元,费用多退少补;同时声明本活动为自助游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权改变计划并进行积极救援,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活动开始后,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参加者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退出。其次,覃阳是成年人,有合格的驾驶执照且多次参加过类似活动,本人应该知悉这类活动具有的危险性并加以防范。再次,覃阳意外遇难,非其他驴友或其他车辆冲撞造成,事发当日天气情况也非常好,没有外部因素对覃阳驾驶摩托车带来影响。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在事故鉴定中也认定覃阳对整个事故负全部责任。
据了解,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将于2007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对这起广西“驴友遇难”第二案进行开庭审理。
原召集贴地址:http://www.lzmotor.com/bbs/viewt ... amp;extra=page%3D15
论坛活动!宜州-下枧河漂流一日游!召集车友参加!

10月29日(星期天) 宜州-下枧河一日游!(注:如遇大雨等不可抗拒原因,活动取消。)

报名的请按报名格式报名,请留电话号码.

活动内容:

1、7:30分从柳州出发宜州,中途在大塘休息15分钟!11:30分到达宜州,然后由宜州车友“摩托人生”带我们到已经安排好的地方吃中午饭!中餐后乘竹排进行“天下一绝”古龙河漂流,越过鼓石滩、妖婆滩、黑虎滩、金波跃鲤、,沿途可观赏到一帆风顺、皇冠山、古佛朝西、鹞鹰山、龙女岩、鸳鸯洞等景致!

2、注意!(如果大家都同意继续玩的话,但是会影响返柳时间,看当时大家的决定!)漂流完以后,游览下枧河秀丽的山水风光,途中进入流河寨观看民族风情表演,并参与对山歌、背新娘、竹扛舞等民俗活动,参观刘三姐、阿牛哥等人物的故居!

下午6点准时集合返柳(宜州的集合地点到时候各个车友通知,现在已经决定在宜州音乐广场)!10点左右到柳(需要走夜路)!

如果晚饭大家集中一起吃饭的话,到时候再决定!(方便大家想吃什么就吃什么,因为宜州太多小吃了!)

线路:柳州——大塘——--宜州(下枧河)

里程: 单程102公里 !     

活动费用: AA制,预收每人50元.费用多退少补.     注:中午吃饭费用和游玩费用!

交费方式:当天集合时候签到收钱!

注意: 记得提前一天把车车油箱加满!检查好自己的爱车和装备!早晚温差较大,请大家备好足够御寒的衣物.因为有水上项目,请大家做好湿身准备!
   

提醒: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身份证带上;

集体装备:对讲机,常用药品,随车工具!

【注意事项】

1、报名参加者视同默认本次活动规则,活动中如有意外,由于活动系AA制,领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必须听从组织者指挥,发扬团队协作精神;
3、注意安全环保,不要做无保护的攀爬、冒险,请勿丢弃不能自然降解的垃圾、尽量不破坏植被、严禁猎杀野生动物;
4、出发前请把领队的电话号码留给家人,以备紧急时联络;
5、摩托出游,有其本身的不安全性,希望能严格遵守交通法;
6、听从指挥,不超车,不超速.每车间隔10米以上!
7、时速视路况,最高不得超过80KM/小时.
8、希各位队员严格遵守.做到高高兴出游,平平安安回家.谢谢支持.不尽之处请见谅!

【责任声明】 :本活动为自助游活动,并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权改变计划并进行积极救援,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特此声明。活动开始后,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退出。

报名格式: 网上报名!电话报名!

集合地点: 双冲桥头,劲凌门面! 时间:7:00集合-7:30准时出发!!过时不候(希望各位吃完早餐后早点过来,勿迟到)!

联系方式:啊波CB:13977226735   兵:13788424109

出行方式选择:自驾汽车  /  自驾摩托车  /  搭车 ! 请大家注明!谢谢!好安排!
一审时间:2007年10月9日8:30开庭。

性质:人身伤害侵权案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97980元;  小孩的抚养费:81504元; 丧葬费:9030。
2,精神抚慰金: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的10月29日由被告等14人组成的“龙城机车——车友会”组织者组织一次会员户外活动,人数63人即“柳州——大塘——宜州——下枧河一日游”。会员覃阳(网名:黑客帝国)应邀参加了这次活动,被告等14人以“双冲桥头.劲凌门面”为集合出发点,前往里程102公里一线至下枧河旅游活动,当车队至宜州市石别镇清潭村路段时,被告等14人在没有保障会员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一起重大安全交通事故,会员覃阳身负伤害,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鉴于论坛“龙城机车——车友会”组织者对这起重大的伤亡事故却未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没有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和保护职能,然而酿发该事件,故对此依法应当承担其法律责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

                                                          2007年6月28日
网友的不同意见:
以下是引用ljd5在2007-8-26 12:27:50的发言:
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已经有人买单(保险公司?)

以下是引用wsj2005在2007-8-26 14:48:39的发言:
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因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能代替或取缔组织者的责任。

注:wsj2005  南宁79户外第一案维权代理人


请注意下面一句:
30多岁的覃阳平时经常参加类似活动,为人热心,在“龙城车友会”人缘关系不错。
这说明此案的遇难者并不是新人生手。而大家都很熟的老摩友,熟人出行也会出事,出了事又怎么办?
7、9二审还未下定论,新案又出现了,且比7、9又进了一步,虽然是纯自助的AA活动,虽然有保险买单,但还要告组织者和同行者赔钱。以后户外的路该怎么走?不仅仅是户外,人们的一切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因为这些案件追究的不仅仅是组织者,还有同行者的责任,照此办理,人们不论做什么都只能独往独来了,因为并不看你是否“赢利”,有没有保险买单,只要你倡导了就成了组织者,只要你同行了就有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就有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和保护职能的责任、同伴出事了你就要负责。

天啊,太可怕了


  依7、9及本案,并非只起诉领队,同行的驴友都被问责,只是责任稍小而已。同行有罪吗?依此类推以后连参加旅游团也有同样的风险,团中一个人出了事,全团的人都有了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都有采取有应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就有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和保护职能的责任、同伴出事了你就要负责。同样的道理,几人不能一起上街、不能一起坐车、不能一起吃饭、不能一起工作、不能一起休息…………,否则只要其中有人出了事同伴就有责,比如说工厂中有人出了工伤,车间内的其它工友只要在场就有未采取相应紧急措施的责任,办公室中有人发了病,同屋的就有了未尽保护的责任(一起骑车出行都有责,同办公室、同车间工作能没责?),就要赔偿,即使有人买了单(比如保险、比如单位),只要家属想告你你还要赔钱,还要背上对死者故去的责任。

这个社会还会是社会吗?
遇难者的家人本来是很让人同情的,大家本着对死者的怀念和对家人的安慰之心凑一些钱也合情合理,但这种狮子大张嘴的讹钱行为让人厌烦。
想起一个有些荒唐的例子,假如一个人在参加一个什么会议时出了事,会议的组织方,同时开会的其它人是不是有类似的责任?比如十七大就要召开了,假如一个17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不幸病故或车祸遇难,参加会议的其它代表是不是都有类似救助不力的责任?会议的召集者,胡哥及党中央是否应负召集人的责任?如其家人执上诉是否胡哥及同时参加会议者要共同赔付?按理说,驴友召集活动,出行是自愿,并没有人强求,而参加会议是必须的,是有纪律约束的行为。自愿参加的出游活动都能追究组织者的责任,有纪律约束的会议行为更逃不脱责任了。
可法官会这么判吗?


我有不同看法,因为你的论点经不起深入的推敲:
这里的“组织”并不同于有行政权力或赢利行为的组织,有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比如单位的领导、学校的老师、工厂的师傅等,他们因其职务,因其对职工、学生、徒弟等的行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而因负有领导责任,必须对自己的组织(或说是领导)行为负责。有赢利行为的组织如旅游团等也不必说了。这里所谓组织只不过是召集,即没有绝对的领导权力,也不是必须参加,如这种召集也必须负责任的话,试问是不是当上级召集一个会议时参加会议者在去开会的路上出了车祸那会议召集者也必须要负法律责任?
如果这里的召集人只是为大家服务,只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当他在做好事中有过错出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没有过错时也要承担责任的话必将扼刹更多的好人好事。让这个社会变的更自私,从而制约社会的进步。去年7、9以来多少老驴不敢再组织活动,真正的老驴不敢组织了,新人或半瓶子醋处于一种盲目自发状况,出事不是减少反而会是增加。
另外,“自助”在字义上是自己帮助自己的含意。自助游是自己不依靠其它人(如导游、领队)的引导或扶助出游,从自助的含意上讲,自助游就是不依赖别人的出游,是自己对自己负责的出游。自助游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当多人自助游时同行者的互相帮助只是人与人之间爱心的一种奉献,并不是自助游的必须的义务。这种爱心的奉献如无过错行为时又为何承担责任?
我认为,我们这个社会峄应当是从法律和制度上地鼓励人们做好事,而不是限制的打击人们做好事,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活动的召集人是不应担责的,同行者也不应担责,除非他们有明显的过错,不然的话就会让这个社会正气下降,歪风上升,这就是我说的太可怕了的根本。
再回蓝天碧水:
再看看南京彭宇案,一审法院最后的定论是双方都无过错(说明尽管伤者一方虽想尽办法做伪证、说谎话,但还是没能让法院确定彭宇就是肇事人),但做好事救助伤者(有人证)、无过错的彭宇却因离伤者最近要享受“公平”原则,赔付伤者4.58万元,旭果彭宇像那个肇事者一样一走了之,不去做好人。不去做好事,能摊上官司?能被判赔钱?
在这里,南京法院与南宁法院7、9案一样采用了推理来定案而不是用证据来定案,两个法院都对无过错的一方套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如此乱用,这公平吗?这种判决还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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