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户外救援乱弹几句法律问题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本帖最后由 abbbbc 于 2011-10-11 18:52 编辑
近几年户外出的事情越来越多了,每次出事又因为户外人往往受到网络的关注而闹得尽人皆知,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普通民众的印象中,可能很大都是对户外的负面印象了。也因此就有人开始提出应该对户外立法加以规范,不一而足。
个人认为,专门针对户外来立个法,其实有点小题大做了,因为
户外活动是个人行为,理论上也只对从事该行为的个人自身造成直接影响,法律其实不应该过多干预,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就行了。
其实大家意见比较大的主要还是户外活动发生危险时因救援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结吧。我觉得,只要出了问题,救是一定要马上去救的,生命高于一切,这毫无疑问。但救下来之后,帐是一定要算的。
救援行动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而这些公共资源,其本意只是用来保障国民的正常生活。其实,公共资源对于个人的保护应该分场合和范围,不能在任何范围内都负无限责任。有人拿矿工救援来对比,我觉得不妥,矿工的工作属于社会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行为,公共资源用于这类行为的保护应该是无限责任。象户外乃至探险这类行为,其实是故意将自身处于险境而造成了公共资源的额外消耗,这个时候如果再用公共资源对其进行无限保护的话,对所有人都是不公平的。对于这些超额使用了公共资源的人,应该要让他们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一个简单的代价当然可以是钱,这是应该的,我觉得,首先,象这类因自身有意冒险而造成资源浪费的,应该为之行为支付相应费用,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只收钱的话,一是太简单化,而且肯定效果不佳,下面我就要乱弹一下法律的缺失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行为人只有惩罚性的处理,而没有建设性的处理,这是一大缺失。其实也很简单,我说的就是把国外的“判罚社会服务”此类的处理方式引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来,对很多象这种大家都很不满,但又够不上违法犯罪要加以处罚的行为,就可以处以罚金并判罚社会服务,而且被判罚的社会服务必须佩戴相应标识且不可赎免,应该会让人有所考量,而且在事后可能也不会象现在一样,被救援的人拍屁股一走,搞得救援者和围观者满心不爽却无可奈何了。
生命无价,但愚蠢和妄为必须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