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户外救援乱弹几句法律问题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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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bbbbc 于 2011-10-11 18:52 编辑

近几年户外出的事情越来越多了,每次出事又因为户外人往往受到网络的关注而闹得尽人皆知,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普通民众的印象中,可能很大都是对户外的负面印象了。也因此就有人开始提出应该对户外立法加以规范,不一而足。
个人认为,专门针对户外来立个法,其实有点小题大做了,因为户外活动是个人行为,理论上也只对从事该行为的个人自身造成直接影响,法律其实不应该过多干预,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就行了。
其实大家意见比较大的主要还是户外活动发生危险时因救援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结吧。我觉得,只要出了问题,救是一定要马上去救的,生命高于一切,这毫无疑问。但救下来之后,帐是一定要算的。
救援行动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而这些公共资源,其本意只是用来保障国民的正常生活。其实,公共资源对于个人的保护应该分场合和范围,不能在任何范围内都负无限责任。有人拿矿工救援来对比,我觉得不妥,矿工的工作属于社会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行为,公共资源用于这类行为的保护应该是无限责任。象户外乃至探险这类行为,其实是故意将自身处于险境而造成了公共资源的额外消耗,这个时候如果再用公共资源对其进行无限保护的话,对所有人都是不公平的。对于这些超额使用了公共资源的人,应该要让他们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一个简单的代价当然可以是钱,这是应该的,我觉得,首先,象这类因自身有意冒险而造成资源浪费的,应该为之行为支付相应费用,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只收钱的话,一是太简单化,而且肯定效果不佳,下面我就要乱弹一下法律的缺失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行为人只有惩罚性的处理,而没有建设性的处理,这是一大缺失。其实也很简单,我说的就是把国外的“判罚社会服务”此类的处理方式引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来,对很多象这种大家都很不满,但又够不上违法犯罪要加以处罚的行为,就可以处以罚金并判罚社会服务,而且被判罚的社会服务必须佩戴相应标识且不可赎免,应该会让人有所考量,而且在事后可能也不会象现在一样,被救援的人拍屁股一走,搞得救援者和围观者满心不爽却无可奈何了。
生命无价,但愚蠢和妄为必须付出代价。

说了这么多。。。你开个价吧,多钱?判几年?
有了法律法规 只能约束一部分人 执行起来意义不大
赞成“判罚社会服务”,很好!
救人是必须的,是否收费、罚款还值得商榷,看具体情况吧
我个人认为如果被救者没有比较严重的主观性错误的情况下,救援不应收费。如果违法违规情况严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单一一次救援对公共资源的消耗看似比较大,但综合全局来看,我觉得全国在这上面的消耗并不大,国家财政承担起来没任何负担。如果任何救援都要收费,会造成一些困难不能及早发现处理,继而酿成更严重的后果。而且户外救援和其他一些救援也很难区别鉴定,无法在现实中具体实施

生命无价,但愚蠢和妄为必须付出代价。

呵~~驴友在出行过程中出了事居然被说成愚蠢和妄为,真要那样,你们不要派救援队了,直接派行刑队去得了。
知道敦煌吗?知道莫高窟吗?一个民族,没有探险精神的结果是啥?公共资源是个啥?开阔一下自己的知识再来说吧。
判罚做社会服务,而且要监督,不能应付差事
楼主有失偏颇!中国法律千千万,社会现实如何,大家都心里有数,中国户外起步阶段,主流是好的。本人认为千万别给天朝添麻烦了,够忙的了。大家就自己好好玩,真是那天天朝要管立法管户外了,本人估计也准备退出了。
驴友需要的是自由户外,安全户外,开心户外。
而不需要的是法规户外,条框户外,舆论户外。
玩户外的都是具备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责任人的,做过了,违反某条法律法规了,或因户外活动而受到伤残的,本身就知道是该自己负责的,一旦出现事故,造成责任担负不清的,可通过人民法院来判决。

所以为了户外的宽松环境,驴友们不需要这个组织那个组织,在法律没有授予权利的基础上来妄加干涉。
在驴友面前,有些部门跟大叫驴似的说这说那,真正的驴友根本不会理睬的

赞成北屿所说的:做好自己的事,让别人去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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