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类似的户外旅游运动俱乐部,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这些户外运动俱乐部为当地市民中短期出行旅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各家俱乐部都拥有一大批网络客户群。
户外运动俱乐部一般都是和他自身的户外用品销售店联系在一起的。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并规定,经民政部门许可的户外运动俱乐部经营范围为:户外用品的销售及相关的使用推广活动。
全国范围内,随着互联网发展和在线支付平台运用而迅速发展起来的这些“户外运动俱乐部”在给市民出行便利的同时,也隐藏了一些风险。
一是根据户外运动俱乐部的经营范围,它们并不具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许可证;如果它们宣传或经营了旅游线路产品,则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是价格不透明、不规范;一些户外俱乐部,在发布出行信息时,看似低价,实际上价格并不低廉。行程中所标价格只是基本的车旅费与住宿费,饮食费用与进入景点、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并不计算在内,在交费时往往会大大多于广告时的费用。初次参加活动的驴友容易产生误会,引发纠纷。
三是为了以低价吸引客户,户外运动活动的场所往往是尚未开发的景点,野外环境存在一定风险,驴友出行出现意外伤亡事故的报道也时有所闻。
四是由于运动场所尚未开发,缺少管理,丢弃的垃圾无人清理,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是租用交通工具存在一定风险。为了节约成本,这些交通工具不一定具有营运资质,尽管户外运动俱乐部在每次出行前为参加活动的驴友购买了一定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些保险还是杯水车薪,对社会安定产生一定隐患;
六是户外运动俱乐部看似AA制收费,其实都是在商业化运作,游离于政府规范管理之外,对国家税收造成一定损失。
为促使这些新事物又快又好的发展,建议:
一是对户外休闲运动及行业的地方立法。落实户外运动俱乐部的监管机构,关注论坛、微信订阅号、QQ中里发布的户外运动信息,随时抽查相关活动,检查其资质与运动路线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二是建立户外运动行业准入制度,加强对户外运动组织者的管理,由批准部门对户外运动俱乐部进行负责。对于违规经营的户外运动俱乐部一律无条件取缔;
三是制订户外运动俱乐部运作细则,促进户外运动俱乐部规范化经营及有序发展;严禁户外运动俱乐部宣传与经营旅游线路产品;建立第三方独立的户外运动安全救助机构,其经费由户外运动俱乐部承担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政府配套资金三方筹集。
四是为了保证户外运动不增加环境负担,在户外运动地方立法中增加环境保护条款,增强违反环境保护条例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