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石砸伤溪降教练 法院判雇方赔12万元医疗费

户外 14年前

  李先生具备一定的户外活动专业知识,他在为某体育公司组织的户外活动进行指导时不慎受伤。李先生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对方不予理会。他只好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记者近日获悉,法院作出体育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的判决。

  山上滚下石头砸伤教练

  李先生在诉状中称,去年7月,某体育公司组织在公司健身的会员进行溪降活动。组织此类活动一般都要请专业人士进行教练指导。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先联系了相关专业组织的张某,张某向其推荐了有户外探险从业资格证的李先生。

  之后李先生立即与该体育公司联系,并协商了参加溪降活动的相关事宜以及报酬。当月中旬,李某携带溪降用的长绳来到活动现场,开始为溪降活动开线,就在他站在溪水中为会员溪降做下方保护时,突然山上滚下一块石头,击伤了李先生的右眼,造成李先生七级伤残。

  李先生认为,在本次溪降活动中,他与该体育公司已形成了雇佣关系,雇主应对雇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惯例,户外活动组织者应为参与者和教练购买意外保险,而体育公司没有为李先生购买保险,导致他无法得到赔偿,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体育公司赔偿他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公司否认雇佣不愿担责

  对李先生的起诉,体育公司称自己与户外活动的相关专业组织一直有合作关系,有时候该组织会派员或通过朋友联系专业人员与会员共同参加户外活动,在此过程中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体育公司会视活动的难易程度决定是否支付费用。

  去年7月的溪降活动难度不大,公司在与李先生联系时并未谈到报酬问题,也未为其投保。在活动中,李某的确为会员提供了一些帮助,但其主要目的是一起玩耍。因此,双方并未形成雇佣关系。

  李某自愿参加溪降活动并义务提供帮助,受伤纯属意外,公司并无过错,且事发时尽了积极救助义务,因此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雇佣判赔12万

  锦江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先生与体育公司是否形成雇佣关系。

  该案中,体育公司是提供健身服务的综合性公司,组织健身会员进行户外探险活动是其开展的经营活动。溪降活动本身有一定风险,需专业人士提供指导。李先生正是因此参加该项探险活动。

  李先生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溪降活动开线等,是按照该公司的需要和要求进行的,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

  因此,体育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体育公司赔偿李先生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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