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峰168小时》根据1988年祖·森逊的同名回忆录拍摄而成,讲述了他与同伴西文·耶兹在秘鲁安第斯山冰峰与死神和恐惧搏斗,以超凡勇气和毅力战胜死亡的精彩过程。
1985年英国登山家祖·森逊和同伴西文·耶兹攀登秘鲁境内安第斯山脉海拔6344米的一座冰峰。过程一切顺利,他们成功登顶。但他们在下降时遭遇了暴风雪,祖不慎跌下陡坡,摔断右腿。下面是万丈深渊,而向上又无法攀爬,同伴西文只好用救生绳拉住他,并在暴风雪中一起下降。但到3千英尺时,祖不幸又坠进一个冰缝动弹不得。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悬系两人生命的绳子不堪重负,随时都有同时跌下山谷的危险,况且严寒已把两人冻僵,西文感觉悬在下面不知多远的祖毫无动静,估计同伴凶多吉少,只好割断绳索,自己攀出陡壁,回到营地。祖被割绳放弃后跌进深渊,但他怀著坚强的生存意志,拖着折断的腿爬出深渊。
后来祖把故事写成书《触摸空虚》,而祖的同伴西文受到了登山界不少的批评,指责他放弃队友,每当此时,祖总是坚定地为队友辩护,他认为,假如当时他与西文互换位置,他也一样只能割断绳索。
电影拍得比较感人,这个事件涉及到见危是救还是不救,“见危不救”这个词,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在法律上也有他别样的意义。从道德上而言,一个人在他人身处危险时有能力救助而选择不予救助,其受到的是其自身良心与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并非强制性义务。比如一个人在路边行走遇到一位老年人自己摔倒,但他并不伸出援手救助时,人们所能做的是从道德和舆论上谴责他,却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法律层面而言,一个人因自己的行为将他人置于危险的境地,那么他自然负有排除危险的义务,这时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则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比如一个行人把老年人撞到,该行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电影中的事件本身。首先,从事件中双方的关系来看,祖·森逊与同伴西文·耶兹可以说是一对“驴友”,即结伴同行的户外运动者。随着近年来户外运动的发展,结伴同行者之间已经逐渐建立起特定的基本运作模式及其“约定俗成”的规则。即参加者均是基于自愿、自主、诚实信用和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选择参加自助户外运动,并自愿遵守这些规则,愿意受其约束。团队的参加者之间是基于一般信赖建立伙伴关系,而不具有管理服从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祖与同伴西文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彼此没有法定的相互安全保障义务,而是由各自负责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
其次,从事件危险的来源看,祖是因自身的不慎导致自己受伤并陷入危险困境,而恶劣的客观环境也是造成其受到死亡威胁的主要原因,自然应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和相关风险。基于传统的民法理论,公民仅对自己的不正当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定的特定行为外,对不作为不承担责任,没有为其他人利益作为也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该事件的发生,西文并不存在“不正当的”“损害”行为,那么“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看,在祖不慎跌下陡坡摔断腿后,西文果断地想出办法,靠一己之力几乎成功地营救了队友,只是因为意外事件和特殊情况而被迫放弃。在割断绳子之前,他确实已经尽力,最后割断绳子的举动实属迫不得已。即使是从现代侵权法理念扩大救助义务的角度,他也已经充分而且积极地履行了自己的救助义务。
我们可以判断,西文虽未完全尽了其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却已经尽力履行其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许多多的事件并不是可以简单地归为单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或者单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司法者、当事人、社会民众站在不同的立场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就当前而言,作为一个公民,在法律责任之外,还应该有道德的担当。现行法律既然无法超脱于社会道德而独立存在,那么它自然需要担负起引导甚至重塑社会文明、道德规范的使命。如果一方面建立了有效的法律来维护行为的规范,另一方面又通过社会舆论和教育,使人们的内心形成了良好的道德习惯,那么,法律与道德便能够得到一体的认同、尊重与遵守,这两项是不应过分脱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