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
“零负团费”
强迫购物时有权30日内提指控
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此,吴晓灵委员认为,草案提出如果强制购物出现问题,由旅行社来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实践中怎样来判断强制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强迫购物可以处罚旅行社,但不要轻易讲退货,否则会引起许多纠纷。她建议如果发生强制购物,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提起指控。
景区门票
公共资源景区门票体现公益性
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朱启委员对此表示,最近几年许多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在不断调整上升,收费旅游项目也只增不减,公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草案对景区门票的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利用公共资源开发的景区,有些地方政府却通过提高门票价格增加财政收入。他建议采取可行措施,对旅游收费价格实行严格的管控,特别是利用公共资源开发的景区,比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的门票价格应当体现公益性,逐步减免。
“驴友”
旅游安全章节中应明确禁止前往未开发景区
周铁农副委员长表示,现在所谓自发性,到非开放旅游景区去自发旅游的活动比较多,参加一些探险性质旅游的人,就是通常所说的“驴友”。“驴友”如到没有经过开发和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地方去玩儿,玩儿的过程中,遇到了突发的天气状况,遇到了路径不熟的问题,出现了很多危险。一方面,政府在救助上出现了很多感人的事迹,但同时,浪费了大量的资源,救助动用的力量相当大,成本非常高。这实际不属于我们所说的旅游,但是事实上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现在越来越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希望在制定旅游法的时候,应同时予以考虑。
陈佳贵委员认为,结队自助游出现了问题,动用了很多社会财力进行救助,网上就有人提出,被救助方是不是要承担经济责任,利用这么多社会资源用到救助者身上,而且他们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有的地方不让去他去了,禁止他去的地方他去了。对这种旅游活动要不要做法律规定需要研究。
何晔晖委员也认为,“驴友”往往喜欢到那些没有开发的景区、景点旅游,而这一群体又是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了问题之后又要动用大量政府的公益性资源去救助。所以建议在旅游安全一章当中能够明确写上,对于尚未开发的旅游景区,禁止去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