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户外第一案“南宁案”二审判决不利影响的分析及探讨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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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ujunjie87 于 2009-3-3 13:25 编辑

二审判决结束后,其结果虽然对AA制户外的发展据有积极意义,下面红字内容的责任不认定方式,使梁某规避了组织者的责任,但是却为今后的户外组织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不利影响。

下面是一些判决内容:

“驴头”梁某等人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2007年3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梁某等人及骆某进行户外集体探险,他们均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白。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梁某在网上发帖提出到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的想法,帖子的内容只有出行时间、集合地点、目的地、费用估算及分担方式,并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要求参与者服从其管理。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之间也是松散的关系,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大家也没有公推梁某为组织者,故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并非组织管理者。活动费用在发帖时也已明确是“AA”制,即自助式,事实上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

在我加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对法官的判决做出这样推论:1、只要是AA制就不应该有组织者。2、AA制就不应该有详细的计划,谁做详细计划谁就是就会成为组织者嫌疑。3、若出现AA制的组织者,这位组织者就应该承担责任。

这似乎延续了争论很长时间的古老话题,你不要当好人,如果当了好人你就要承担责任。
我们知道,一次出行有兴趣和愿意制定线路的都是召集人,如果连召集人都不敢制定详细计划,那么我们会指望其他队员去制定详细计划吗,那么一次没有详细计划的出行,他们的安全能有保证吗???
有些人说大家可以一起商量制定计划,但是一套详细的攻略和内容是要有人静下心来去慢慢查找的,而不是所谓的会议就能解决的,因此上述判定成立,南宁案的负面影响还没有完全解决。



相关资料:  【图文】户外大案:南宁7.9案终审详尽资料(含一审 二审)
好的,北海,我去找找判决书,看详细情况怎么样。


这个帖子仅限于学术讨论,个人感觉还是要把计划做详细点好。


现在关键是拿到判决原文,虽然一些内容有可能来源记者,但是就怕不是无源之风,如果的确根据判决一些相关内容写下那些文字,那么我的推断还是成立的。
对了,记者是引用的原话,这样说在法官眼中,AA制不应该有组织者,这是问题关键。组织者分两种: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者,一种是以为实现活动能顺利完成的组织者。后一种是否在法律上不划为AA范畴!!!!
嗯开始细化了

这个说到重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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