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出行要谨慎啊!---小温家人状告6名同行驴友索赔经济损失115万 - 户外大厅 - 8264户外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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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命殒莒溪大峡谷一事余波未了 小温父母状告6名同行驴友,索赔金额超百万元。小温的爸爸说——
我们没回避责任,小温母亲应承担部分责任 但同行驴友也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2014-03-28
温都讯 14岁少年小温在苍南莒溪大峡谷徒步穿越失踪一事,一直备受关注。昨天,小温父母委托律师,向苍南县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正式向同行的6名驴友索赔,金额共1159865元。

这份民事诉状说,去年6月,小温与母亲陈某报名参加了吴某在自建QQ群内发起的徒步穿越“浙南九寨沟”—坛子坑(即苍南莒溪大峡谷)活动,并在6月23日开始穿越。根据约定,吴某等5人从温州市区出发,途经苍南接上陈某及其儿子小温和徐某。吴某根据设计的线路带领驴友向莒溪大峡谷行进,途中因遇大水库阻路,组织者吴某要求走水路,因队中3名成员不习水性而分成两队,一队沿水库陆路绕行,一队游泳穿过水库。其间,徐某、吴某等4人自愿带小温走水路。两队在水库分别后未再汇合。途中,吴某等三人未顾及未成年的小温自顾前行,导致徐某、小温掉队。

后经陈某报警,苍南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及当地村民对小温进行搜救,然吴某等人作为团体的一员并未随民警及当地村民一同搜救并自顾离开,导致小温未在第一时间获得有效的救援。另外,当时与小温同行的徐某在次日凌晨5时独自离开,将小温留在峡谷内,且与救援队相遇后未及时随救援队返回对小温进行搜救,最终导致小温在峡谷内失踪。小温失踪后,各部门积极组织搜救,截至去年10月27日,在莒溪峡谷梅花潭上游,找到小温的绝大部分遗骸。

对于小温失踪罹难一事,警方经过多次调查,最终得出结论:排除他杀,不予立案。对小温父母来说,这意味着他们想要讨说法,只能依靠民事诉讼。“我们没有回避自己的责任,小温母亲是监护人,带小温进行徒步穿越,应该承担自己的这一部分责任。”小温的父亲说,但是同行的驴友吴某、徐某等人在此事上也存在一些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他们全权委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向同行6名驴友索赔。对于过百万元的索赔金额,小温父亲表示这是律师经过计算后得出。

苍南法院有关人士证实,他们已收到这份民事诉状,但对里面的一些情况还在进行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目前还没有对此立案。“我真的不想多说,越说多,错的就越多。”徐某表示,他将服从法院对此的判决。而作为领队的吴某表示,在事情发生后,他就没有在网上组织过类似的徒步穿越活动,这件事情对他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温都记者 吴祖坚/文

王冷/漫画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王青山

这是侵权法理中的“自甘冒险”行为

如果组织者不存在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致害

风险责任均由受害者自己承担

不管是AA制自助或是经营营利活动,只要参加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自愿参加,并对风险责任承担惯例或约定不提出明确异议,只要不存在组织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都是合法的民事活动。这就是侵权法理中的“自甘冒险”行为,即明知活动有风险危害的情形存在,却愿意冒这些风险参加活动,并甘愿承受风险。如陈某自愿报名并带其儿子小温参加活动,陈某作为小温的母亲,带着未成年的儿子参加活动,承担主要监护义务。陈某应了解到活动的风险性,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本案焦点在于领队吴某及其他驴友是否具有及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具有过错。认定“合理限度范围”,需要考虑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但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关于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比如非营利活动组织者的安保义务一般低于盈利活动的组织者,并不要求其所作出的所有决定都必须是正确的,但不能存在严重的过错,例如在汛期内将营地设置在河流周边等。

不能因为出现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就推定组织者、参加者都有过错责任,分摊风险事件发生后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自甘冒险责任自负”规则认为:只要不存在组织者、参加者故意伤害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情形,发生内在致害风险类型的意外事件的风险责任均由受害者自已承担。

相关案例

40多岁的驴友梅女士在网上报名参加漂流,结果橡皮艇在激流中被打翻,她不幸溺水身亡。家属将同行的9名驴友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丧葬等费用近120万元。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漂流活动组织者有轻微过错,赔偿2万元,其他参与者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认为这次漂流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是要考虑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等。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承担过错责任。在对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昨日记者联系上小温父亲时,他在外地出差,开口聊起小温,就是一阵沉默。从去年6月23日小温失踪,再到10月27日找到小温的大部分遗骸,小温家人经历了从期望到煎熬再到绝望的过程。直到找到遗骸后,家人还是期盼能够通过警方得出最后的死因结论。但警方通过长时间的调查后,认为“本事件没有犯罪事实”,在今年1月23日向小温家属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此,小温父亲始终保留自己的意见。

小温父亲告诉记者,对于小温的最终死因,他自始至终都心存疑问:小温因何溺亡?数千人数月搜寻为何无果?为何遗骸最终在巨石缝隙中被发现?他心里有着很多问题,但他同时也知道,自己或许永远也不会知道这个答案。

对于警方出具的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小温爸爸说自己到现在仍未签字,但他已经被动接受这样的事实,“市县两级公安出具的最终结论,让我放弃了再继续追问的念头。”小温爸爸说。

春节过后,经过全家人商议后,他们决定向律师寻求帮助,以期通过法律途径来对本事件有个最终的了结,而当天随行的六名驴友成了他诉讼的对象。昨日,作为小温家属的代理律师,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向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以及领队吴某等六名驴友索赔共计1159865元。

代理律师:那次活动全程均存在过错和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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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正搭律师认为,在此案中,与小温及其母亲同行的6名驴友,全程均存在过错和不当之处。

首先,莒溪大峡谷还未完全开发,很多地方还属原始状态,这对于一个未成年人而言,穿越活动过于危险。领队吴某作为此次户外探险的发起人与组织者,自身对大峡谷不了解,事先未制订探险路线,未履行提醒安全注意义务,对其中的危险性严重估计不足。在活动中,吴某领导组织不力,导致活动团队分散,存在重大过失,尤其小温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对危险的预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安全警示义务对他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他并未最终阻止小温参与。

其次,一行8名队友参加探险活动,事实上相互之间已形成了一个小团队。法律意义上,团队队友之间在户外活动中均有监管和发生危险时相互救助的义务,特别是7个人同意接纳未成年的小温参加本次户外探险,除了团队之间的监管和相互救助义务外,对小温又形成了临时监护的责任。但团队成员却各自分组,完全未顾及小温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仅和一名队员徒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最后与小温在一起的徐某独自离开,致小温留在深山野岭中,这种恐惧心理常人无法承担,何况是未成年的小温,这种行为导致了小温的失踪和死亡,违反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临时监护义务。

此外,该团队队友未履行救助义务。队员出现险情后,成员有相互救助的义务,队员间互相妥善照顾未成年的小温是先行行为下的一种义务,尤其是领队,“驴友”团体虽是一个比较松散的团队,不管队员有无明示或者默示,团队的发起者和队员就是临时监护者,因为这是起码的社会规则,负责者应该为自己的错误决定承担责任,而且在小温遇险后,领队和其他队员却以第二天上班为由未协助救援人员,给救援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领队和其他队员的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

六名被告:心里同样不是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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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针对小温父母对六名同行驴友的诉讼,记者也联系了这六名当事人,而本案中最重要的两人——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以及领队吴某都说“心里不是滋味”。

领队吴某告诉记者,自己也知道事情一定会走到这一步,“当初曾到苍南进行调解,但因为各种原因,最后却不了了之。”而关于赔付的金额,他表示还未接到法院通知,当记者告诉他具体金额时,他也未予评价,只说到时候再想办法。此外,他称这起意外后,自己便不再组织类似活动。

而本起事件中的关键人物徐某,也表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法院若判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另一同行驴友小徐认为这起事件中,自己并无责任,他举例类似探险活动中都按照现在的逻辑来说,每位同行者都不用买保险或者签协议了,“要是出了事都向同行者索赔,那么互相之间都成了彼此的‘保险’。”他表示在事后也查询了相关事例,同意私下对家属进行补偿,而闹到法院,他表示自己心里难以接受。

而另外三名驴友均表示保留自己的意见,对该案件不予置评。

>>>相关链接

相约漂流一人溺亡

家属向同伴

索赔119万

去年7月,我市有10人相约结伴去青田漂流,不料乘坐的橡皮艇被湍急的水流打翻,一人不幸溺水身亡。事后,死者梅女士的家属将其余9名同伴一并告到鹿城法院,索赔丧葬费等共计119万余元。后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组织者瞿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万元,漂流活动的其他同伴不承担责任。

关于这起案例,小温的代理律师温正搭也曾向记者提起,虽有相似处,但还是有所不同:首先是案件死者分别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另外梅女士的落水事件纯属瞬间发生的意外,而小温从意外掉队,以及被徐某单独留在悬崖上,直到最后的死亡有一段长期的过程;而与小温失联后,徐某并未第一时间返回参与搜救,以致贻误救援的最佳时机。

说法

户外探险爱好者

期待出台法规

让行业更好发展

对于户外运动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会紧随而来的意外索赔,我市的户外探险爱好者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非专业驴友往往通过QQ群或是驴友论坛自行组团,费用AA制,责任也就成了AA制,虽有领队,却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非常容易出事。”温州市户外运动协会副主席“顶峰”建议说,对于类似风险自负的户外团队,他们更提倡寻找相对正规的户外俱乐部。

而温州市山地救援队负责人介绍,我市每周参与户外运动的人数已超2万人次,数量今后还会增长,但对于户外运动的领队资质以及正规俱乐部的建立仍未跟上,一旦发生类似意外,如排除人为因素,最终仍会归咎于组织者或领队,所以他们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户外运动能够健康发展。

当时参与搜救的户外运动爱好者杨邦革认为,所有户外运动均存在各类风险,而事先对风险进行评估以及购买保险,才能最终规避风险。因为当时参与了整个搜救过程,所以也最接近事件中心,他还是认为小温的“悲剧”本可避免。

律师

户外运动签免责书

并不能完全撇清关系

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今天,组织户外活动是一件极为简单的事情。只要有人在QQ群或者论坛发个帖就可以组织成行。召集人往往还会作出类似《免除责任书协议》来对责任进行免除,“所谓领队和活动负责人都是挂名而已,没有保障您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上,一旦出事,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完全撇清关系。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活动参与者有能力根据自身条件加以判断,因此其本人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然而,这不代表召集人或组织人就无任何民事责任。召集人对路线的选择、户外活动的方式、救助工具的准备等仍有合理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事故,法院会以此在公平原则、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分摊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经营性、营利性的户外探险运动,其风险致害责任则一般参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责任明显大于自助式户外活动。
《14岁男孩迷失莒溪大峡谷》后续报道
法院受理小温父母 向同行驴友索赔案

2014-04-03  

商报讯(通讯员 陈晓春)3月28日,苍南法院立案受理了小温父母起诉六名同行驴友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去年6月,驴友吴某某发起徒步穿越温州苍南莒溪大峡谷活动,小温母亲陈某带领未成年儿子小温及友人徐某某三人报名参加。途中因遇大水库阻路而分成两队,其中徐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小徐等四人自愿带小温走水路,两队在水库分别后未再会合。其间,吴某某、小徐、李某某三人自顾前行,导致徐某某、小温掉队,三人径行离开峡谷。另外,与小温同行的徐某某在次日凌晨5时独自离开,将小温留在峡谷。小温失踪后,经各部门积极搜救,至2013年10月27日,才找到大部分骸骨。

原告小温父母认为,各被告对小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临时监护义务及及时搜救义务,且各被告在事故发生前未尽提醒、防范的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持消极的搜救态度,致使小温身亡,故应对小温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9865万元。

经审查,温州市苍南县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遂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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