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kolumb是完全由中国人拥有和以在国内销售为主的品牌” - 户外资料 - 8264户外手机版
http://www.8264.com/22694.html
问:最后一个问题,很多人质疑Kolumb 哥仑步是德国品牌的说法,你能给我们澄清一下这个问题吗?
魏庆华总经理答:基于品牌的长远发展,我们采取了在目标销售地同时注册品牌的策略。2003年我们在中国及德国等欧洲国家同时注册了kolumb品牌。现在我们在德国,
西班牙,丹麦等国家都有经销商做kolumb的推广和销售。
kolumb是完全由中国人拥有和以在国内销售为主的品牌。哥仑步愿意和其它的
户外品牌一起来推动中国户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喜爱户外的人群提供优越的户外产品。
"
kolumb是完全由中国人拥有和以在国内销售为主的品牌",这句话,的确是润色的很巧妙。
而K的中文网站也把几年来一直鼓吹的德国的,百年的。。。。等等字眼都给抹去了,但依然留下了那个让国人“景仰“DE "折磨人" 的大旗,连整个网页的设计都那么贱的红黑色调。

中国人,来自己出生在中国都要掩饰,看见解放了,国家进步了,马上就开始喊,我也是华人。
看看还没有处理掉的光宣,
http://www.kolumb.cn/sub_Down_cn.asp

大点,也替K再宣传一把。



品牌,当你愚弄了市场,市场一定会愚弄你。
”魏庆华总经理答:基于品牌的长远发展,我们采取了批着狼皮欺骗中国市场的原则,现在看到中国发展不错,我们马上改过来。“
温习一下某网友的“潘比得”的真相(1)
http://bbs.8264.com/viewthread.p ... =%C5%CB%B1%C8%B5%C3
”(1)“潘比得”品牌明明是他们偷盗来的国内原创商标。“潘比得”(英文PITOR PAN)鞋类商标最早于1997年4月1日正式申请在中国国内注册,注册人是“广州翔升工贸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33楼J单元”(现在的3310单元)。商标注册号是“国家商标局注册第1180766号”,商标的国际分类是“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商标的专用期限是“自1998-6-7到2008-6-7”,邹凯当时只是广州翔升工贸公司的一个小股东。这些资料大家都可以通过当地的中国国家商标局的办事机构予以核对。但邹凯却说该品牌是始于1990年的“澳大利亚名牌”。实际上是邹凯在97-98年间趁广州翔升工贸公司几个大股东都已出国之机,伪造文件盗取“潘比得”商标的国内所有权后,才于2000年9月23日在其往澳大利亚旅游期间,与其已移民澳大利亚的中学同学Jin Hua Xian(中文名:冼金华)联名注册“PITORPAN”品牌的CLIMBING BAGS,澳大利亚注册号851404。
大家可以通过澳大利亚国家商标局网址
http://pericles.ipaustralia.gov.au/atmoss/...kies.Run_Create 的“TM Number List”一栏填入 851404,就可查到相关的资料;
之后邹凯再于2002年3月28日在新西兰以其个人名义注册“PITOR PAN”商标的 CLOTHING, FOOTWEAR, HEADGEAR,新西兰IPONZ 注册号654709。大家可以通过新西兰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的网址
“
当时搞得很热闹,后来我想被打压下去了。
就此,希望品牌公司也警醒一下。
个人没有意愿,伤害品牌公司 ,其实你们已经伤害了国人的感受,市场的感受。
希望,人,活得有点志气。
好像突然看见了天下无贼的傻根,场面模糊。
去年的欧典地板的故事,好像走的不远。
前几年,股市上有个公司叫银广夏,号称生产的萃取产品出口德国,没几年工夫,纯利润眼瞅着从几千万飙升到四五个亿,股价也打着滚的翻番。有句话叫,某某产品"很德国",意味着高质量和高价格。这事蒙了好几年,基金经理一拨一拨地去上市公司考察,转个圈,有的连生产车间都没进,回来就将大把的投资人的血汗钱打进银广夏股票。结果,所谓的德国公司根本就是银广夏自己瞎编乱造的,根本就没有产品出口德国。事情暴露后,股票跌惨了,害了多少投资人啊。
普遍存在的崇洋媚外心理却成为自主品牌在自己国度内的无形壁垒。
品牌的道德!欺骗?
实在是不能同意鹰大侠的观点。
“换了别人(或是楼主)在其位,用的方法也许差不多”,XXXXX真的是看低了我们。
这位兄弟喝酒了。
对商业规则的漠视是社会的悲哀 ,对正义的漠视是酒鬼的悲哀!
中国社会上上下下对规则的漠视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小到闯红绿灯,大到商业犯罪,似乎国人都热衷于不安常理出牌。不遵守规则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在内部效率低下,在外部无法取信与人。中国人在国际上一个典型的负面印象就是不讲信用,不遵守合约,以致于很多外国人宁愿丢失掉一些商业机会也不愿意和中国人合作。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里,信用对于一个国家的整体发展至关重要。
不谈商业,作i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我们对正义的认知难道还 要打折扣?
错的,你没有胆量可以让自己躲在角落里不出来,但别人指明了,难道你还要奴颜婢膝?
前面的朋友,其实你们不必阐明自己的身份。
这里就是个论坛,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对了错了,虚拟成分很多,能够直白表达自己观点就足够了。
有了你们的参与,大家才有讨论的氛围。如果言语误伤了,抱歉。
观点还是要坚持的。
引一段文字:
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将欧典地板虚构德国背景欺诈消费者的画皮揭穿仅仅一周左右的时间,舆论的众怒所引发的一股封杀欧典的运动已经在各地商家和工商部门不约而同的默契配合下轰轰烈烈地展开。
而欧典也终于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尽管事后向消费者公布了含糊其辞的致歉声明,并试图通过危机公关的手段挽回败局,但事实上已经于事无补,败局已定。
一个必然的品牌规律是,决定品牌存亡的不是品牌主体自身,而是作为千千万万消费者的品牌受众,品牌的“实”存在于品牌主体自身,是包括产品和企业品质、服务、信誉等各种品牌要素的总和,而品牌的“名”则存在于品牌受众群体的意识中,是受众对品牌长期产生的群体认识,“名”和“实”的辩证统一才是品牌的本质内涵。
一般情况下,品牌的“名”和“实”之间存在着极度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从长期来看,在“名”和“实”的关系中,“实”具有最终的决定性,所谓名副其实,实至名归,都是要求“名”要与“实”相一致,惟有如此,才能确保品牌的健康。相反,一旦一个品牌被宣告名不副实,则无异于被宣告死亡。
如果一个品牌的名不副实是出于品牌管理者非故意的过失,那么这个品牌尚存在被挽救的可能,可以通过与消费者进行诚恳沟通等公关手段解决,但如果这个品牌的错误带有明显的人为故意的欺诈性质,那就是一个品德层面的问题了,而在消费者看来,这恰恰是不可原谅的。显然,欧典就属于此列。
而当一个品牌被公众确认为存在欺诈行为的时候,此时再强调什么产品质量或生产资格都已经于事无补,故意欺诈的行为已经将广大消费者推向了自己的对立面,从而切断了品牌“名”和“实”之间的血脉联系,曾经艰难树立起的美誉度和忠诚度顷刻化为泡影,而更无情的批判则是——它本来就是一个靠欺诈“吹”起来的品牌泡沫!
一个普遍的事实是,消费者的认知存在着放大效应,具体的表现就是,一个品牌任何细微的优点都很容易赢得他们的好感,从而助益于品牌美誉度和忠诚度的形成,同样,任何一个细微的缺陷也会引起他们的反感和排斥,从而贬损自己的品牌价值,更何况象欧典这种道德品质方面的本质错误了。
而陪同欧典一起受到公众指责的中消协以及工商部门也必然遭到株连,毕竟,一个惟一一家连续六年使用中消协“3·15”标志的地板品牌竟然在315晚会上被戳穿欺诈真相,这显然是对中消协公信力的一种拷问和讽刺,而这,则难逃公众舆论的质疑以及来自法律和行政力量的问责。
这说明,欧典地板欺诈消费者长达8年之久的行为绝不仅仅是其自身的原因,而是与中国的市场监管、认证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制度的缺陷密不可分,而对这些问题的暴露恰恰是整个社会应该反思、检讨并进行改进的开始,而回避和推脱绝不是负责的态度。
而对于广大中国企业而言,欧典的败局则应该是一个引以为戒的反面教材,“物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尽管这个品牌泡沫的破灭是通过媒体的致命一击完成的,但根本的原因在于欧典自身不可饶恕的欺诈行为。而这,对于那些忽视“实”的努力偏重于沽名钓誉而夸大宣传的品牌而言,则应该是一记长鸣的警钟。